黔东南州交通运输执法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电子知识库)
综合类
交通法制建设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规定》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
《交通运输标准化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
《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规定》
《关于建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化长效机制的意见》 交法发〔2021〕115号
《贵州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贵州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暨五清单目录
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高频事项清单(试行)
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意见》,附《职业道德规范》《十条禁令》《风纪规范》
交通运输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内河运输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公路运营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其他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
《贵州省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60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 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
《贵州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 国办发〔2024〕54号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工伤保险条例》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宣传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法规解读
《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交通运输行政复议规定〉的决定》解读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解读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解读
司法部负责人就《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答记者问
政府规章
《贵州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文件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贵州出台高速公路“服务区开口”指导意见
《网络货运承运平台经营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的通知 交运规〔2025〕6号
2025年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典型案例汇编
应急消防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风险清单》
《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市场监管
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公安交管
《货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现场查处工作指引(试行)》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机动车登记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关于公安机关适用行政处罚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24〕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6年1月1日施行)
文旅
《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贵州省旅游条例》
建设城管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 (建城〔2021〕23号)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政府采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贵州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2021年版)》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检法司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业编制人员依法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是否可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论处的批复
司法部发布《行政执法人员行为准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失效法规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贵州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 《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的决定
道路运政
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
《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业务办理工作指南》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意见
《道路运输驾驶员应急驾驶操作指南(试行)》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大纲》
《农村客货邮运营服务指南(试行)》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
《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
《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大纲》
《贵州省道路客运价格管理 办法(试行)》(黔发改价格〔2021〕965号)
客运及客站场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道路客运接驳运输管理办法》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
关于加快推进汽车客运站转型发展的通知
《道路客运车辆禁止、限制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
《农村道路客运运营服务指南(试行)》
《班车客运定制服务操作指南》
《道路客运停靠点设置和运营服务指南(试行)》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
出租网约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黔东南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准入和退出有关工作流程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6〕41号)
《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GBT+22485-2021)
《道路运输企业车辆技术管理规范》(JTT1045-2016)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JT/T 1068-2016)》
公交轨道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货运及货站场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网上年度审验工作规范》
机动车维修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办法》
关于机动车维修企业产生的废弃机油桶是否属于危险废物以及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驾培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30340-2013-gbt)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30341-2013-gbt)
租赁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
政策答复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挂靠经营”含义的复函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机动(电动)二轮、三轮摩托车及低速三、四轮电动车管理有关事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安监部门是否有权适用《安全生产法》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道路交通安全问题予以行政处罚及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黔东南州交通运输局关于道路货运车辆从事非法客运案件适用法律的意见
公路路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农村公路条例》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路政管理规定》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中长期发展纲要》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
《贵州省公路条例》
《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贵州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公路条例》
《公路路政勘查技术规范》(JTGT 4240—2024)(2025.03.01实施)
地方海事行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立案和结案管理规定》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简易程序规定》
《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规定》
《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船舶安全监督工作程序》
《重点跟踪航运公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船载危险货物申报员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船舶海事声明签注服务管理规定》
《海事行政检查规定》
《海事调查官管理规定》
《海事调解管理办法》
《水上交通安全约谈管理规定》
水路运输
水路运政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
《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运价备案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
《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精细化报备实施办法》
航道行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沿海航标管理办法》
《内河航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
《航道养护管理规定》
《贵州省通航设施管理办法》
港口(码头)行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贵州省港口管理办法》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规定》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港口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管理规定》
《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
《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邮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
《快递暂行条例》
《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
工程质量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公路水路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
铁路民航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
《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管理办法》
《小型商业运输和空中游览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特殊商业和私用大型特殊商业和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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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道养护管理规定》
航道养护管理规定 (2020年12月20日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0号公布 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航道养护管理工作,保障航道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航道养护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航道养护,是指为保证航道符合相关技术要求而采取的保持或者恢复通航条件的活动。 航道养护分为日常养护和应急抢通。日常养护包括例行养护和专项养护。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航道养护管理工作,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直接负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干线航道和国际、国境河流航道等重要航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主管所辖航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设置的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航道养护管理部门),具体承担航道养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航道养护资金包括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航道养护需要安排的财政预算资金以及依法依规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五条 航道养护管理工作坚持统筹协调、安全环保、科学高效的原则,满足防洪、通航等方面的要求。 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使用现代化的设施装备,积极推进航道养护智能化。 第二章 养护计划 第六条 航道养护计划是航道养护管理部门对所辖航道日常养护、应急抢通等组织编制的年度性工作安排。 航道养护计划应当包括养护内容、养护标准、工作量、生产安全、质量和绿色环保目标、养护费用等。 第七条 航道养护计划应当根据航道现状技术等级,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 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所规定的航道的养护计划由交通运输部组织制定。 航道条件、航运需求发生变化的,航道养护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更新航道现状技术等级并相应调整航道养护计划。 第八条 辖区界航道、跨辖区河流上下游航道的养护计划,相关航道养护管理部门应当共同协商确定,相互协调;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通航建筑物的养护停航安排还应当合理衔接。 第三章 养护实施 第九条 航道养护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航道养护计划组织实施航道养护。 航道养护管理部门所属的承担航道养护事务性工作的机构具体实施航道养护,不具备条件时,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组织实施航道养护。 承担航道养护事务性工作的机构可以协助航道养护管理部门编制航道养护计划。 第十条 实施航道养护的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航道例行养护巡查、扫测等,发现航道实际尺度达不到航道维护尺度或者有其他不符合船舶通航安全要求的情形,应当及时进行养护,并报告航道养护管理部门。 通航建筑物应当加强日常监测维护,降低停航检修频率,缩短停航时间。 第十一条 对于规模较大、技术复杂、需要集中作业的航道养护活动,实施航道养护的单位应当编制专项养护技术方案,经航道养护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实施。 实施航道养护的单位应当按照技术方案要求开展专项养护作业。养护作业完成后,航道养护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核验。 第十二条 航道养护管理部门应当制定航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发生航道损坏、阻塞等突发事件,航道养护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抢通,并按照应急预案向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航道养护管理部门应当在枯水期加强与上下游水工程运行和管理单位的应急调度协调,以保证足够的下泄流量和通航水位并及时通报水情调度信息,保障航道维护尺度和通航建筑物运行安全。 在洪水期、枯水期及其他特殊水文、气象条件下,或者重点时段、重大突发事件等特殊时期,实施航道养护的单位应当增加航道巡查和通航建筑物运行监测频次。 第十四条 航道养护应当避免可能造成限制通航的集中作业或者在通航高峰期作业。实施航道疏浚、清障等影响通航的航道养护活动,或者确需限制通航的养护作业,实施航道养护的单位应当提前向航道养护管理部门报告。 实施航道养护的单位实施养护作业时,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养护作业完成后,实施航道养护的单位应当及时撤除相关作业标志,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其他残留物。 实施应急抢通的养护船舶作业时,实施航道养护的单位可以在不影响过往船舶安全通行的前提条件下,在执行该作业所必需的限度内确定航行路线和方向,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进行航道养护作业可能造成航道堵塞的,航道养护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船舶疏导方案,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 航道养护管理部门收到本规定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实施航道养护的单位报告的,应当及时发布航道通告,并提前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 实施航道养护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处置航道养护疏浚土。 鼓励对疏浚土资源再利用。实施航道养护的单位再利用疏浚土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七条 实施航道养护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绿色环保的要求,采用节能环保的设备设施和作业方式。 第十八条 航道养护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制定的航道养护技术核查标准,对航道养护情况进行年度技术核查。 航道养护技术核查可以委托第三方技术咨询单位开展。 第十九条 实施航道养护的单位应当按照航道养护管理部门的要求,留存航道养护作业相关技术资料,其中航道测绘资料等应当长期保留。 第二十条 实施航道养护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航道养护数据的统计和上报工作。 第四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一条 承担航道养护事务性工作的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所辖航道的维护尺度、通航建筑物停航复航安排等航道公共服务信息。 内河五级以上航道的维护尺度每月至少公布一次,通航建筑物停航复航安排至少提前30日公布,应急停航应当及时公布。 第二十二条 航道养护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内河等级航道图并定期更新,公布前应当进行技术和保密审查。 内河等级航道图中应当标注航道尺度、航标、通航建筑物,以及桥梁、隧道、港口设施等信息。 航道养护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推广应用内河电子航道图。内河电子航道图的生产和应用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第二十三条 航道养护管理部门应当建设航道运行监测和预警系统、通航建筑物联合调度系统,推进航道通航条件信息共享。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航道养护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职责采取重点检查或者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加强对航道养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航道养护监督应当重点对航道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养护技术核查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六条 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配合航道养护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隐匿、谎报或者拒绝检查。 第二十七条 实施航道养护的单位有违反本规定情形的,航道养护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承担航道养护事务性工作的机构,是指为航道养护管理部门履行管理职责提供决策支持及技术性、辅助性保障工作的事业单位。 第二十九条 进出军事港口、渔业港口的专用航道不适用本规定。其他单位的专用航道养护由专用单位负责,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国际、国境河流航道的养护管理应当符合与我国缔结的有关双边、多边协定要求。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zhoujianghua
2025年12月9日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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