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法律法规汇编
基础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规定》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
《交通运输标准化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
《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
《贵州省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60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 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
《关于建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化长效机制的意见》 交法发〔2021〕115号
《贵州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贵州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 国办发〔2024〕54号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
道路运政
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
《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业务办理工作指南》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意见
《道路运输驾驶员应急驾驶操作指南(试行)》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大纲》
《农村客货邮运营服务指南(试行)》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
《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
《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大纲》
客运及客站场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道路客运接驳运输管理办法》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
关于加快推进汽车客运站转型发展的通知
《道路客运车辆禁止、限制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
《农村道路客运运营服务指南(试行)》
《班车客运定制服务操作指南》
《道路客运停靠点设置和运营服务指南(试行)》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
出租网约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黔东南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准入和退出有关工作流程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6〕41号)
公交轨道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货运及货站场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网上年度审验工作规范》
机动车维修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办法》
关于机动车维修企业产生的废弃机油桶是否属于危险废物以及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驾培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租赁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
政策答复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挂靠经营”含义的复函
贵州省交通运厅关于机动(电动)二轮、三轮摩托车及低速三、四轮电动车管理有关事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安监部门是否有权适用《安全生产法》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道路交通安全问题予以行政处罚及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公路路政
《农村公路条例》
地方海事行政
水路运输
水路运政
航道行政
港口(码头)行政
工程质量监督
邮政
铁路民航
综合类
安全生产
市场监管
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
公安交管
《货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现场查处工作指引(试行)》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交旅融合
建设城管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 (建城〔2021〕23号)
政府采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贵州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2021年版)》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司法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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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现场查处工作指引(试行)》
货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现场查处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货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现场查处工作,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现场查处货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适用本工作指引。 第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现场查处货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应当坚持规范文明执法、理性平和处置,突出执法管控重点,对易肇事肇祸、易扰乱秩序、群众反映强烈的货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依法严格查处;对轻微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当事人及时消除违法状态,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处罚;对一般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且首次违法,当事人及时消除违法状态,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不予罚款处罚。 第四条 警务辅助人员可以在交通警察带领或者监督下,协助指挥引导货车停车接受检查、采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信息,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提醒纠正、教育劝导,以及开展其他非执法性工作。 警务辅助人员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第二章 调查取证 第五条 在道路上设置固定执勤点查处货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应当综合考虑道路通行特点和货车通行情况,事先明确任务、方法、要求和自身防护措施,并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备。 第六条 现场查处货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交通警察及警务辅助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佩戴、使用执勤执法记录仪全程录音录像,全面、客观、真实记录现场查处工作情况和相关证据。 现场查处货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过程的视音频信息应当按规定上传至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交警队伍管理信息系统。 第七条 现场查处货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除检查车辆驾驶证和行驶证、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安全技术检验等情况外,还应当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号牌及安装情况; (二)是否存在超限超载情形; (三)是否存在违法载人情形; (四)是否存在非法改装情形; (五)是否存在疲劳驾驶情形; (六)是否按规定安装防护装置和粘贴反光标识。 第八条 现场查处违法载人(违法代码1063、6037)、违反规定附载作业人员(违法代码1036)、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违法代码1087)、安全设施不全(违法代码1072)、未按规定安装侧后防撞装置或者粘贴反光标识(违法代码1083)、在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违法代码6023)等货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应当使用移动警务终端或者执勤执法记录仪采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证据图片,并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特殊情况下,可以使用手机或者其他视音频摄录设备采集。 对于违法当事人、违法搭载乘客拒绝配合现场执法拍照取证的,由现场交通警察及警务辅助人员使用设备记录其拒绝的过程并上传至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 第九条 现场查处货车违法载人、违反规定附载作业人员交通违法行为,应当询问违法当事人和乘客,重点了解货车实载人员情况、核载人数信息等,现场采集违法当事人及违法车辆全貌照片、违法搭载乘客指认违法车辆照片。 第十条 现场查处货车非法改装交通违法行为,应当结合车辆行驶证载明的信息,比对实车与行驶证记录的车辆外观照片,重点查看货车和挂车的结构、外廓尺寸、车辆识别代码等;结合货车驾驶室(区)两侧喷涂信息,重点查看货车栏板高度;检查发现货厢加大、轮胎规格加大、加装钢板弹簧等非法改装嫌疑的,可以与信息系统登记的机动车信息数据进行比对。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检验、鉴定。 现场查处非法改装交通违法行为,应当现场采集违法当事人及违法车辆全貌照片、违法当事人指认非法改装部位照片、货车恢复原状照片(现场可恢复的)。 第十一条 现场查处货车未按规定安装侧后防撞装置或者粘贴反光标识、安全设施不全交通违法行为,应当重点查看货车和挂车的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车身反光标识和车辆尾部标志板、汽车行驶记录装置、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等;对于危险货物运输车,还应当查看灭火器和紧急切断装置。 存在未按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未按规定设置车身反光标识和车辆尾部标志板、未按规定安装汽车行驶记录装置、前照灯和转向灯故障、未按规定配备灭火器和紧急切断装置(危险货物运输车)等,应当现场采集违法当事人及违法车辆全貌照片、违法当事人指认货车设施不全部位照片。 第十二条 现场查处货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交通违法行为,应当现场采集同时具有违法当事人、违法车辆及违法车辆行驶路段要素的照片。 第三章 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货车有下列轻微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未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或者交通拥堵的,应当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予以教育提示后放行: (一)货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违法代码1040); (二)驾驶室放置物品妨碍安全的(违法代码1049); (三)机件不全、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违法代码1073、6036); (四)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的(违法代码1075); (五)货车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在道路中间通行的(违法代码1076); (六)未按规定喷涂放大号的(违法代码5038); 除前款规定外,省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确定货车轻微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情形。 第十四条 货车有下列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未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或者交通拥堵,且本次违法行为发生前六个月内,车辆和驾驶人在本省(区、市)没有交通违法行为记录、以往交通违法行为均已处理的,可以给予警告处罚: (一)不按规定停车的(违法代码1039); (二)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违法代码1048); (三)通过路口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的(违法代码1211); (四)驾驶中型以上货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违法代码1350); (五)驾驶中型以上货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货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违法代码1352); (六)驾驶货车超过规定车货总质量未达10%,且消除违法状态后的(违法代码1353); (七)货车从匝道进入或驶离高速公路时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违法代码4005); (八)在高速公路上骑、轧车行道分界线的(违法代码4010); (九)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违法代码6011); (十)驾驶货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违法代码6023)。 第十五条 货车有下列主观恶性大、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和交通拥堵的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严格处罚: (一)酒驾醉驾的(违法代码1712、6022、6032、6033、6034、6035); (二)严重超速的(违法代码1721、1727、4707、4711、4713); (三)严重超载的(违法代码1637、1639); (四)违反规定载客的(违法代码1638); (五)疲劳驾驶的(违法代码1731、1642); (六)高速公路违法停车的(违法代码4614); (七)变更车道影响其他车辆行驶的,不包括“不按导向车道行驶”“违反禁止标线指示”(违法代码1043); (八)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违法代码1087); (九)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违法代码1243)。 除前款规定外,省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确定货车严重道路交通违法情形。 第四章 安全防护 第十六条 现场查处货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时,交通警察及警务辅助人员应当根据《交通警察和警务辅助人员安全防护规定》落实安全防护措施,严禁在未按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按规定佩戴防护装备的情况下检查车辆。 第十七条 设置执勤点查处货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应当确保安全,防范造成交通拥堵,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高速公路上,应当选择在收费站、服务区、停车区设置执勤点。非紧急情况不得在行车道、路肩或者应急车道设置执勤点。 (二)在普通公路上,应当选择能见度良好且有路肩可供车辆停放的安全地点,或者依托交警执法站等路外空旷场地设置执勤点。非紧急情况不得在同一执勤路段同时对双向或者多向来车进行检查。 (三)在城市道路上,优先选择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或者有隔离设施的平直道路设置执勤点。城市快速路上优先选择在出入口或者匝道导流区内设置执勤点。 (四)在急弯、陡坡、临水、临崖、隧道、视线不良路段或者遇雨、雪、雾、霾、冰冻等恶劣天气,非紧急情况不得设置执勤点。 第十八条 遇有货车驾驶人拒绝停车或者强行驶离,应当立即报告指挥中心,由指挥中心按照涉嫌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货车行驶路线组织拦截。严禁站在货车正前方、正后方或者采取攀扒车辆等危险方式逼停车辆。 除货车驾驶人驾车逃跑后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以外,不得驾车追缉。对涉嫌酒驾、毒驾、醉驾以及其他严重违法犯罪嫌疑车辆,应当报告指挥中心,及时调派警力、装备实施拦截。 第五章 执法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货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现场查处监管机制,加强执法监督,重点监督下列行为: (一)徇私枉法,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二)随意扣留车辆、驾驶证、行驶证的; (三)虚构违法事实、编造理由予以处罚的; (四)避重就轻、降格处理、变通处罚、拆分处罚的; (五)在未按规定使用执勤执法记录仪的情况下检查车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和其他执法监督管理平台,定期对货车现场执法风险进行评估,梳理分析货车现场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情况,排查存在突出问题,通报督促核查整改。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货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现场查处情况进行常态化督查,充分运用视频监控网上巡查等手段,对日常货车现场执法情况进行监管。 省级和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暗访检查制度,对货车现场执法工作开展动态巡查、现场抽查。发现问题的,及时指导督促落实整改。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货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现场查处的执勤执法记录仪视音频资料常态化抽查检查制度,重点检查视音频资料上传、与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匹配和现场执法过程等情况,并建立相应工作台帐。 市级、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月对本辖区货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现场查处的执勤执法记录仪使用情况进行1次抽查,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累计抽查数量不少于当月本辖区货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现场查处总量的3%,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抽查数量不少于当月本辖区货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现场查处总量的1%。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实际确定抽查本省(区、市)货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现场查处的执勤执法记录仪使用情况的比例,对货车现场执法评估风险高以及发生严重负面舆情的地区和单位,应当提高抽查的数量和频次。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货车执法舆情收集研判,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途径,对于货车执法问题线索,应当逐一调查核实,严格查处违法违纪问题。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科学的执法考核激励机制,严禁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严禁以处罚数量作为考核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警察执法绩效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省级、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肇事肇祸(同等以上责任)导致亡人道路交通事故的货车执法情况进行倒查,重点核查是否存在对引发交通事故有直接或间接原因的货车现场违规执法问题,问题查实的严肃执纪问责。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省(区、市)肇事肇祸导致3人以上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的货车执法情况进行调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负责指导;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肇事肇祸导致2人以上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的货车执法情况进行调查,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指导。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货车执法过错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机制,确定执法过错责任认定程序、追究范围和处理情形。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徇私枉法,随意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 (二)虚构违法事实、编造理由予以处罚的; (三)变通处罚、拆分处罚等擅自变更违法事实实施处罚的; (四)不使用执勤执法记录仪或者无执法过程完整视音频资料的。 属于前款第(一)、(三)项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撤销行政处罚后,可以对货车实际存在的交通违法行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本工作指引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指引规定的“以上”包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参照本工作指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现场查处货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具体实施办法。
zhoujianghua
2025年12月4日 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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