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法律法规汇编
基础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规定》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
《交通运输标准化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
《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
《贵州省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60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 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
《关于建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化长效机制的意见》 交法发〔2021〕115号
《贵州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贵州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 国办发〔2024〕54号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
道路运政
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
《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业务办理工作指南》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意见
《道路运输驾驶员应急驾驶操作指南(试行)》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大纲》
《农村客货邮运营服务指南(试行)》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
《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
《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大纲》
客运及客站场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道路客运接驳运输管理办法》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
关于加快推进汽车客运站转型发展的通知
《道路客运车辆禁止、限制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
《农村道路客运运营服务指南(试行)》
《班车客运定制服务操作指南》
《道路客运停靠点设置和运营服务指南(试行)》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
出租网约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黔东南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准入和退出有关工作流程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6〕41号)
公交轨道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货运及货站场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网上年度审验工作规范》
机动车维修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办法》
关于机动车维修企业产生的废弃机油桶是否属于危险废物以及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驾培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租赁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
政策答复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挂靠经营”含义的复函
贵州省交通运厅关于机动(电动)二轮、三轮摩托车及低速三、四轮电动车管理有关事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安监部门是否有权适用《安全生产法》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道路交通安全问题予以行政处罚及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公路路政
《农村公路条例》
地方海事行政
水路运输
水路运政
航道行政
港口(码头)行政
工程质量监督
邮政
铁路民航
综合类
安全生产
市场监管
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
公安交管
《货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现场查处工作指引(试行)》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交旅融合
建设城管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 (建城〔2021〕23号)
政府采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贵州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2021年版)》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司法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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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以下简称安全考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考核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企业是指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含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的法人单位。 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指对本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以及分支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 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指企业(含分支机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 第四条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工作应当坚持“突出重点、分类实施、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指导全国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安全考核大纲和安全考核题库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题库进行动态更新,建设全国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安全考核管理系统)。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工作,并监督实施。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自建省级安全考核管理系统,考核相关信息应当及时上传至全国安全考核管理系统。 设区的市(州、盟)、省(自治区)直管县及县级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安全考核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有关工作。安全考核主管部门可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机构负责具体考核工作。考核不得收费,有关具体事务性工作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实施。 第六条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由属地安全考核主管部门对其安全考核合格。 第七条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从事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相关工作6个月内参加安全考核,并在从事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相关工作1年内考核合格。 在道路运输领域有效注册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向属地安全考核主管部门报备后,视同安全考核合格,相关信息应当及时录入安全考核管理系统(http://dlaqgl.jtzyzg.org.cn)。 第八条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内容包括: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应急处置与救援,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实务等。 第九条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应当采用计算机或纸质试卷闭卷考核方式,鼓励采用计算机考核方式。考核题型为客观题,得分率不低于80%即为考核合格。 第十条 考核题目包括公共部分和专业部分。其中,公共部分试题从题库中公共部分随机抽取;专业部分试题按照参加考核人员所选择的业务领域,从题库中相应业务领域随机抽取。 道路运输企业含多个业务领域的,可在同场次考核中加试或另行安排场次加试相应业务领域专业试题。考核合格的,取得相应业务领域的安全考核合格证明。其中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通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考核的,视同通过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安全考核。 同一人担任两家及以上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相同业务类型只需考核一次。 第十一条 采用计算机考核方式开展安全考核工作的,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登录安全考核管理系统,录入考核申请资料,注册通过后按照属地安全考核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完成安全考核工作。考核未通过可申请再次考核,考核时间应间隔10日以上。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交考核申请资料的真实性由本人及其所属道路运输企业负责。 第十二条 采取纸质试卷形式开展安全考核工作的,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所属企业提交考核申请表(具体式样见附表1),按照属地安全考核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的要求完成安全考核工作。 安全考核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属地安全考核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应当将考核合格人员信息上传至安全考核管理系统。 第十三条 安全考核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年度考核安排,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后提前向社会公开发布。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工作原则上每季度组织一批次。 道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在分支机构所在地参加考核。 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从安全考核管理系统上查询、打印考核合格证明,安全考核管理系统自动生成考核合格证明二维码。考核合格证明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不得重复考核。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且在有效期内的,因工作调动需要变更相关信息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安全考核管理系统,向属地安全考核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调出注销或调入登记变更(具体式样见附表2)。申请人业务领域未发生变化的,属地安全考核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合格证明作废。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处理后,可继续从事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考核。 (一)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本人或所属企业受到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处罚或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所属企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的。 第十七条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明有效期为3年。 安全考核合格证明有效期到期前3个月内,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通过安全考核管理系统向属地安全考核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属地安全考核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人员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情况、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再培训情况等进行核实。不存在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且完成安全生产再培训规定学时的,安全考核合格证明有效期应当予以延期3年。安全考核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网站等渠道公布延期结果。 在道路运输领域有效注册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向属地安全考核主管部门报备后,按照规定提交延续申请。 第十八条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事的业务领域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据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考核,或申请加试该业务领域的专业试题。 第十九条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考核合格证明,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考核合格证明。有上述所列情形的,其安全考核合格证明作废。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安全考核、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安全考核合格证明的,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细则。 第二十二条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大纲〉的通知》(交运规〔2019〕6号)同时废止。 附表1 道路运输企业“两类人员”安全考核申请表 姓名 性别 照 片 学历 民族 工作单位 身份证号 申请类别 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领域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 机动车维修经营□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 材料清单 1.身份证复印件 2.就职合同或任职文件(加盖单位公章) 承 诺 本人承诺提供材料内容真实、有效,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本人签字: 日期: 工作单位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附表2 道路运输企业“两类人员”安全考核 合格证明信息变更申请表 姓 名 性 别 照 片 学 历 民 族 调出单位 调入单位 身份证号 申请类别 主要负责人 □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从业领域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 机动车维修经营□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 材料清单 1.身份证复印件 2.新就职合同或任职文件(加盖单位公章) 3.离职证明材料(加盖单位公章) 承 诺 本人承诺提供材料内容真实、有效,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本人签字: 日期: 调出工作 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调入工作 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 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zhoujianghua
2025年12月3日 2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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