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法律法规汇编
基础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规定》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
《交通运输标准化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
《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
《贵州省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60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 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
《关于建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化长效机制的意见》 交法发〔2021〕115号
《贵州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贵州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 国办发〔2024〕54号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
道路运政
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
《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业务办理工作指南》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意见
《道路运输驾驶员应急驾驶操作指南(试行)》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大纲》
《农村客货邮运营服务指南(试行)》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
《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
《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大纲》
客运及客站场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道路客运接驳运输管理办法》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
关于加快推进汽车客运站转型发展的通知
《道路客运车辆禁止、限制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
《农村道路客运运营服务指南(试行)》
《班车客运定制服务操作指南》
《道路客运停靠点设置和运营服务指南(试行)》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
出租网约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黔东南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准入和退出有关工作流程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6〕41号)
公交轨道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货运及货站场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网上年度审验工作规范》
机动车维修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办法》
关于机动车维修企业产生的废弃机油桶是否属于危险废物以及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驾培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租赁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
政策答复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挂靠经营”含义的复函
贵州省交通运厅关于机动(电动)二轮、三轮摩托车及低速三、四轮电动车管理有关事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安监部门是否有权适用《安全生产法》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道路交通安全问题予以行政处罚及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公路路政
《农村公路条例》
地方海事行政
水路运输
水路运政
航道行政
港口(码头)行政
工程质量监督
邮政
铁路民航
综合类
安全生产
市场监管
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
公安交管
《货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现场查处工作指引(试行)》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交旅融合
建设城管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 (建城〔2021〕23号)
政府采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贵州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2021年版)》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司法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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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业务办理工作指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便利老年人打车出行等5件更贴近民生实事工作方案的通知》(交办运函〔2021〕446号),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业务办理工作指南》和配套的《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建设应用技术要求》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业务办理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交办运〔2019〕60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 附件:1.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业务办理工作指南 2.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建设应用技术要求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21年8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部公路科学研究院、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部职业资格中心,部办公厅、法制司、科技司,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交通运输部纪检监察组。 附件1 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 业务办理工作指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以下简称便民政务系统)业务办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改进提升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工作的通知》及相关管理规定,编制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适用于依托便民政务系统办理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以下简称普通货运)驾驶员从业资格网上申请,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旅客运输、普通货运、危货运输驾驶员,危货运输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从业资格证补发、换发、变更、注销,普通货运、危货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补发、换发、注销,道路运输驾驶员网上诚信(信誉)考核,国际道路运输行车许可证申领,机动车维修经营网上备案(变更)和注销等业务。普通货运车辆网上年度审验工作规范另文印发。 第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指南的规定程序办理相关业务。 第四条 网上业务办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便民利民的原则。网上业务办理与办事窗口办理效力等同,鼓励通过网上办理业务。 第五条 网上业务办理不改变业务办理机构、审查内容与责任主体。 第六条 网上业务办理鼓励应用道路运输电子证照。具备条件的省份应要求其辖区内业务办理机构在办结从业资格证和道路运输证补发、换发、变更等业务后,免费为申请人制发电子证照。 第二章 用户管理 第七条 便民政务系统注册用户包括自然人用户和法人(经营者)用户。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和新申请道路运输从业资格的人员应注册自然人用户。自然人用户注册需提交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等信息。在便民政务系统完成注册后,可通过本人身份证号自动关联本人已有从业资格信息。 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申请从事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的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等通过注册法人(经营者)用户办理业务。法人(经营者)用户注册需提交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等信息。在便民政务系统完成注册后,可通过本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自动关联本单位信息及所属营运车辆信息。 第八条 便民政务系统注册用户关联信息与实际不一致的,可通过便民政务系统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核实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并将结果反馈部级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 第九条 自然人用户可办理普通货运驾驶员从业资格网上申请,道路运输驾驶员网上诚信(信誉)考核,以及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补发、换发、变更、注销。 法人(经营者)用户可办理普通货运车辆网上年度审验,普通货运和危货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补发、换发、注销,国际道路运输行车许可证申领,以及机动车维修经营网上备案(变更)和注销。 第十条 便民政务系统注册用户可在业务办理机构受理业务前撤销网上申请。 第三章 道路运输从业资格业务 第一节 普通货运驾驶员从业资格网上申请 第十一条 自然人用户可通过便民政务系统提出普通货运驾驶员从业资格申请。 对已获得普通货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又重复申请普通货运驾驶员从业资格的,不再办理从业资格申请业务。 第十二条 申请普通货运驾驶员从业资格需要提交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初领机动车驾驶证日期等信息,以及电子照片和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等扫描件;在暂住地申请普通货运驾驶员从业资格的,还需提交暂住地证明等扫描件。 第十三条 初次申请普通货运驾驶员从业资格的,可选择申请人户籍地或暂住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申请增加普通货运驾驶员从业资格类别的,由原发证机关负责办理。 第十四条 申请普通货运驾驶员从业资格,业务办理机构受理后,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将从业资格证件核发信息反馈便民政务系统。 第十五条 对在办事窗口办理从业资格申请业务的,业务办理机构应在业务办结后将业务办理情况反馈便民政务系统。 第二节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信誉)考核 第十六条 道路旅客运输、普通货运和危货运输驾驶员可通过便民政务系统提出诚信(信誉)考核申请。 第十七条 申请诚信(信誉)考核需要提交从业资格证号、服务单位、上一个考核周期继续教育情况等信息。 第十八条 网上诚信(信誉)考核业务由从业资格证发证机关负责办理。 第十九条 业务办结后,由业务办理机构对《道路运输驾驶员网上诚信(信誉)考核凭证》(以下简称《考核凭证》,参考样式附后)加盖电子印章。电子印章样式要求参考《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印章管理办法(试行)》。 申请人可通过网上便民运政系统下载《考核凭证》。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考核凭证》予以采信。 第二十条 应当依法撤销从业资格证的,业务办理机构应依法对道路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予以撤销后及时将结果反馈至部级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一条 对在办事窗口办理诚信(信誉)考核的,业务办理机构应及时将诚信(信誉)考核计分及评定结果反馈便民政务系统。 第二十二条 鼓励具备条件的省份开展到期自动考核。 第三节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 补发、换发、变更、注销 第二十三条 道路旅客运输、普通货运和危货运输驾驶员,以及危货运输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可通过便民政务系统申请办理从业资格证补发、换发、变更、注销业务。 第二十四条 申请办理从业资格证补发业务,需提交从业资格证号、服务单位、申请理由等信息以及电子照片。 原从业资格类别包含道路旅客运输、普通货运或危货运输驾驶员的,还需提交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初领机动车驾驶证日期以及机动车驾驶证扫描件。 原从业资格类别仅包含危货运输押运人员或装卸管理人员的,还需提交身份证扫描件。 第二十五条 申请办理从业资格证换发业务,需提交从业资格证号、服务单位、申请理由等信息,电子照片以及原从业资格证扫描件。 原从业资格类别包含道路旅客运输、普通货运或危货运输驾驶员的,还需提交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初领机动车驾驶证日期以及机动车驾驶证扫描件; 原从业资格类别仅包含危货运输押运人员或装卸管理人员的,还需提交身份证扫描件。 第二十六条 申请办理从业资格证变更业务,需提交从业资格证号、服务单位、申请理由等信息,原从业资格类别包含道路旅客运输、普通货运或危货运输驾驶员的,还需提交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初领机动车驾驶证日期等信息。 根据申请变更内容的不同要求,还需提交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或新服务单位聘用合同扫描件等证明材料。如变更信息为从业资格证展示内容,还需要提交电子照片。 第二十七条 申请办理从业资格证注销业务,需提交申请注销从业资格类别以及身份证扫描件等信息。如未申请注销证件全部从业资格类别,还需提交电子照片。 第二十八条 从业资格证补发、换发、变更、注销业务由原发证机关负责办理。业务办理机构办理从业资格证补发、换发、变更业务,除审查申请材料外,还需核查申请人继续教育、违章处理、事故记录、从业资格证是否被注销或撤销等情况。 第四章 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业务 第二十九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可通过便民政务系统提出普通货运车辆和危货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补发、换发、注销申请。 第三十条 申请办理道路运输证补发、换发业务,需提交车辆号牌号码、道路运输证号、申请原因等信息,以及机动车行驶证扫描件和车辆45度角彩色电子照片。申请办理道路运输证换发的,还需要提交原道路运输证扫描件。 第三十一条 申请办理道路运输证注销业务,需提交申请注销经营范围、车辆号牌号码、道路运输证号等信息。如未申请注销证件全部经营范围,还需提交车辆45度角彩色电子照片。 第三十二条 道路运输证补发、换发、注销业务由原发证机关负责办理。业务办理机构办理道路运输证补发、换发业务,除审查申请材料外,还应核查道路运输证是否因违法行为被暂扣等情况;办理道路运输证注销业务,除审查申请材料外,还应核查是否存在违章未处理等情况。 第五章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可通过便民政务系统提出机动车维修经营网上备案(变更)、注销申请。 第三十四条 申请办理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变更)的,需在线填报《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并提交维修经营者营业执照,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技术人员汇总表,各相关人员学历、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明,维修设备设施汇总表,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检定合格证明,维修管理制度,环境保护措施等相关材料扫描件。 申请办理危货运输车辆维修经营备案(变更)的,还需提交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安全管理人员汇总表、安全操作规程等信息。 第三十五条 申请办理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网点备案(变更)的,需在线填报《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并提交连锁经营协议书副本、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条件的承诺书等扫描件。 第三十六条 申请办理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注销业务的,需提交备案编号信息、营业执照扫描件等。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连锁经营服务网点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备案(变更)和注销业务。 第六章 国际道路运输行车许可证申领业务 第三十八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可通过便民政务系统向国际道路运输管理与服务信息系统提出国际道路运输行车许可证申请。 第三十九条 申请办理国际道路运输行车许可证,需要提交申请行车许可证种类、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号、吨(座)位/核定载客人数、保险单证、驾驶员机动车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计划出入境时间、出境口岸、运输路线、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 第四十条 国际道路运输行车许可证申领业务由离境口岸所在地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办理。 第四十一条 网上业务办结后,道路运输经营者可到业务办理机构或离境口岸所在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领取国际道路运输行车许可证。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便民政务系统用户对其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与合法性负责。 第四十三条 网上办结从业资格证和道路运输证补发、换发、变更等业务后,申请人可选择邮寄到付或自取方式获取证件。选择自取的,需在一个月内领取证件。 第四十四条 用户可以通过便民政务系统申诉账号被盗用情况。对于被盗用账号办理的相关业务,查实后予以撤销。 第四十五条 业务办理机构应在用户网上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符合规定的,应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业务。相关结果应及时反馈便民政务系统。 第四十六条 业务办理机构应通过便民政务系统及时告知用户办理结果。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业务办理机构应一次性告知具体情况,并允许用户网上补充材料。 第四十七条 业务办理机构应通过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持续简化办事申请材料。便民政务系统根据各地精简办事材料情况进行差别化配置。 第四十八条 本指南涉及的违章行为指的是交通运输执法机构查处的违章行为。 第四十九条 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经营者与驾驶员,无需申请办理道路运输证与从业资格证相关业务。 第五十条 本指南由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指南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zhoujianghua
2025年12月3日 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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