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法律法规汇编
基础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规定》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
《交通运输标准化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
《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
《贵州省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60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 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
《关于建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化长效机制的意见》 交法发〔2021〕115号
《贵州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贵州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 国办发〔2024〕54号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
道路运政
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
《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业务办理工作指南》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意见
《道路运输驾驶员应急驾驶操作指南(试行)》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大纲》
《农村客货邮运营服务指南(试行)》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
《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
《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大纲》
客运及客站场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道路客运接驳运输管理办法》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
关于加快推进汽车客运站转型发展的通知
《道路客运车辆禁止、限制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
《农村道路客运运营服务指南(试行)》
《班车客运定制服务操作指南》
《道路客运停靠点设置和运营服务指南(试行)》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
出租网约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黔东南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准入和退出有关工作流程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6〕41号)
公交轨道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货运及货站场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网上年度审验工作规范》
机动车维修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办法》
关于机动车维修企业产生的废弃机油桶是否属于危险废物以及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驾培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租赁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
政策答复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挂靠经营”含义的复函
贵州省交通运厅关于机动(电动)二轮、三轮摩托车及低速三、四轮电动车管理有关事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安监部门是否有权适用《安全生产法》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道路交通安全问题予以行政处罚及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公路路政
《农村公路条例》
地方海事行政
水路运输
水路运政
航道行政
港口(码头)行政
工程质量监督
邮政
铁路民航
综合类
安全生产
市场监管
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
公安交管
《货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现场查处工作指引(试行)》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交旅融合
建设城管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 (建城〔2021〕23号)
政府采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贵州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2021年版)》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司法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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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安监部门是否有权适用《安全生产法》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道路交通安全问题予以行政处罚及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安监部门是否有权适用《安全生产法》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道路交通安全问题予以行政处罚及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2010】行他字第12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对道路交通安全有关问题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适用特别规定。没有特别规定的,安监部门可以适用《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运输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安监部门可以适用《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予以处罚。未履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义务不是发生交通事故直接原因的,安监部门适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査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对相关运输企业实施行政处罚不妥。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是否对造成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运输企业具有行政处罚权及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 最髙人民法院: 我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荆州市恒信旅游运输有限公司诉襄樊市安全生产监督局行政处罚案,因涉及法律适用问题向我院请示。我院审判委员会经过讨论,请示如下: 一、基本案情 2008年2月25日,荆州恒信公司驾驶员许某驾驶鄂D05481大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湖北省境内汉丹铁路大桥附近时,车辆方向失控侧翻于高速公路快车道及慢车道上,造成3人死亡,22人不同程度受伤。事故发生后,襄樊市政府组织市安监局、公安局、监察局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经调査认定,该事故的直接原因系鄂D05481及鲁F14460两车在雨雪气象条件下车速过快所致。同时认为,两车产权单位荆州恒信公司与山东省烟台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驾驶员教育培训不够,驾驶员安全意识、安全技能和现场处置能力不得力,应承担事故管理责任。建议由襄樊市安监局依法对二公司实施行政处罚。2008年10月10日,襄樊市安监局作出处罚决定,认定荆州恒信公司因对员工教育培训不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决定给予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荆州恒信公司不服向襄樊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案件审理情况 襄樊市樊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襄樊市安监局对荆州恒信公司对驾驶员培训不够实施行政处罚,按照行政属地管辖原则应当由荆州市相应职能部门处理;襄樊市安监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荆州恒信公司对员工安全教育不够的事实。据此,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襄樊市安监局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期间,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湖北省高院提出请示。 三、需请示的主要问题和我院审判委员会意见 请示的主要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是否属于《安全生产法》调整范围?安监部门能否依据《安全生产法》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査处理条例》对造成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运输企业实施行政处罚? 湖北省高院审判委员会形成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安全生产法》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属于普通法和特别法的关系。安监部门无权对事故运输企业实施行政处罚。理由是:第一,《安全生产法》第二条将道路交通安全规定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范围,涉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应当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专业运输单位”的法律责任已有原则性规定,应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适用《安全生产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安监部门具有对事故企业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理由是:第一,《安全生产法》第二条只是排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事故企业的行政处罚并无明确规定;第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并未排除道路交通事故,且其第十二条已经明确将道路交通事故纳入调査处理范围;第三,国家安全监督总局对道路交通事故行政处罚有明确意见(安监总厅政法函〔2008〕17号复函),广西某法院对此类案件已有判决实例。 我院审判委员会多数意见倾向于第一种意见。 以上意见是否正确,请予以答复。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zhoujianghua
2025年12月4日 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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