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法律法规汇编
基础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规定》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
《交通运输标准化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
《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
《贵州省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60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 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
《关于建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化长效机制的意见》 交法发〔2021〕115号
《贵州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贵州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 国办发〔2024〕54号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
道路运政
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
《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业务办理工作指南》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意见
《道路运输驾驶员应急驾驶操作指南(试行)》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大纲》
《农村客货邮运营服务指南(试行)》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
《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
《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大纲》
客运及客站场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道路客运接驳运输管理办法》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
关于加快推进汽车客运站转型发展的通知
《道路客运车辆禁止、限制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
《农村道路客运运营服务指南(试行)》
《班车客运定制服务操作指南》
《道路客运停靠点设置和运营服务指南(试行)》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
出租网约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黔东南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准入和退出有关工作流程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6〕41号)
公交轨道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货运及货站场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网上年度审验工作规范》
机动车维修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办法》
关于机动车维修企业产生的废弃机油桶是否属于危险废物以及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驾培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租赁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
政策答复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挂靠经营”含义的复函
贵州省交通运厅关于机动(电动)二轮、三轮摩托车及低速三、四轮电动车管理有关事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安监部门是否有权适用《安全生产法》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道路交通安全问题予以行政处罚及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公路路政
《农村公路条例》
地方海事行政
水路运输
水路运政
航道行政
港口(码头)行政
工程质量监督
邮政
铁路民航
综合类
安全生产
市场监管
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
公安交管
《货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现场查处工作指引(试行)》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交旅融合
建设城管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 (建城〔2021〕23号)
政府采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贵州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2021年版)》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司法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本文档使用 MrDoc 发布
-
+
首页
《关于建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化长效机制的意见》 交法发〔2021〕115号
关于建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化长效机制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司局: 为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维护交通运输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现就建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化长效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执法为民、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刀刃向内、坚持标本兼治,紧扣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以维护交通运输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为着力点,以做好行政处罚法的实施工作为抓手,以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为重点,不断改进和优化交通运输执法工作,巩固深化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成果,实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化长效治理。 二、建立问题查纠整改长效机制 (一)实现问题查摆常态化。建立问题清单管理机制,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制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堵点,综合采取民意收集、投诉举报、信访反映、明查暗访、调查研究、案卷评查等多种方式,定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全面梳理排查本地区、本系统执法领域突出问题,形成问题清单。逐级建立领导班子成员基层执法站所联系点工作机制,领导干部要经常深入联系点,调研了解摸排问题,集中研究重点难点工作。建立专项检查工作机制,上级交通运输部门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检查,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对问题较多地区和单位进行重点查访。 (二)推进整改工作制度化。建立问题整改责任机制,对查摆出的问题,逐一制定整改工作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时限、责任分工。根据问题查摆情况,每年确定若干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整治,找准问题症结,掌握规律特点,推动个性问题与共性问题、显性问题与深层次问题一起解决。建立问题预防预警机制,定期分析问题线索,发现和管控苗头性、倾向性、隐蔽性问题,及时进行提醒、函询、约谈,切实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个案转化为群体事件、涉稳事件。上级交通运输部门要适时组织开展“回头看”,对查纠整改不见效的地方和单位进行靶向督导,确保整改到位。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要建立重点问题挂牌督办制度,将人民群众反应强烈、社会关注度高、引发负面舆情的重点问题以及投诉举报高频事项列入督办台账,根据实际情况派出督导组调查核实,确保立行立改。 (三)驰而不息正风肃纪。建立警示案例通报制度,定期选择一批影响恶劣、社会关注度高的警示案例在系统内通报,切实加强警示教育,以案明纪、以案说法、以案促改,持续释放正风肃纪震慑效应。对于发现的涉嫌以权谋私、失职渎职、权钱交易、徇私枉法等问题线索,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进行处置,严惩执法环节中各类腐败,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切实涵养行业清风正气。 三、建立执法为民实践长效机制 (四)推行轻微违法告知承诺制。全面落实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事人发生属于轻微违法告知承诺制范围的违法事项,违法行为轻微没有危害后果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且当事人及时改正的,对当事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并采取签订承诺书等形式教育、引导、督促其自觉守法。适用告知承诺制的违法事项实行清单化管理,并根据法律法规修订和执法实践进行动态调整。涉及安全生产等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处罚事项以及造成安全隐患的违法行为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要结合本地区、本系统实际,对《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高频事项清单(试行)》(见附件)进行补充、细化和完善,制定并公布本地区、本系统清单。实施轻微违法告知承诺制时,要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依法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和情节、违反的法律法规、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并及时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严格履行法定程序,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杜绝选择性执法,切实维护执法权威和公信力。 (五)推广说理式执法。把法制宣传教育融入执法办案全过程,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开展执法工作,执法文书要充分释法析理,说透法理、说明事理,杜绝简单机械式执法,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在执法检查中,讲明检查的目的和内容;调查取证中,讲明调查的依据、目的和基本要求;处罚告知中,讲明涉嫌违法的事实、拟作出处罚的依据、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作出处罚决定时,讲明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处罚依据、当事人的救济权,释明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完善群众监督评价机制。开展常态化执法大走访、大调研活动,定期深入企业、工地、站场,与企业群众互访交流,了解实际诉求,宣传法规政策,收集改进执法工作的意见建议。持续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提升12328应用和服务水平,建立投诉举报案件定期分析制度,对于高频投诉事项和问题,深挖根源,找准症结,提出长效治理举措。建立网络舆情收集、研判和处置机制,定期梳理主流媒体、自媒体和网民观点,及时发现问题线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深化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加大群众评议、社会评价在评议考核指标体系中的权重。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每年要组织开展执法工作社会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要在适当范围内公开,对于满意度低、排名靠后的地方和单位要对其主要负责同志进行约谈。 (七)坚持不懈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聚焦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制定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年度计划和项目清单,并采取适当方式公开方案、进度和结果,接受群众评价和监督。把做好群众工作摆在更加重要位置,把服务群众贯穿于执法办案全过程,切实提升群众工作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完善基层执法站所便民服务设施,为从业人员免费提供基本服务。建立基层执法站所长接待日制度,定期接待群众来访,与企业群众开展联建共建活动,面对面解决实际困难问题。打造党员先锋队、党员示范岗,推行党员志愿服务,组织党员干部到基层执法站所、企业、站场等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四、建立素质能力提升长效机制 (八)开展常态化思想政治教育。制定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计划,列明重点学习书目,列出研讨专题,做到至少每月一次集中学习、每季度一次集中研讨。定期组织召开思想交流会,深入开展自我剖析、深挖思想根源,从思想上、作风上、服务上主动找差距、找不足。领导班子成员每年至少要到基层执法站所、所在党支部讲一次党课,定期与基层一线执法人员开展一对一谈心谈话。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严格落实“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思想政治教育要以政治建队为统领,以“推进法治专门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为根本要求,重点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党性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执法为民理念教育、党风廉政教育、职业道德教育、警示教育等,切实提高执法人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确保执法队伍忠诚干净担当。 (九)推行制度化规范化培训。全面落实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各级交通运输执法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每季度要安排集中专题法律学习一次,执法部门负责人任期内至少接受一次法治专题脱产培训。完善行政执法资格准入制度,对未参加执法人员资格培训、考试不合格的申请人员,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严格执法证件年审制度,对执法证件未通过年审的持证人,不得保留其执法资格。完善执法人员在岗培训制度,在完成政治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学时的基础上,确保每名执法人员每年接受不少于60学时的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培训。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应知应会手册》等纳入培训内容,确保执法人员全面理解和准确掌握各项规定。 (十)夯实基层基础基本功。继续推进以“基层执法队伍职业化、基层执法站所标准化、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化、基层执法工作信息化”为内容的“四基四化”建设,着力构建“四基四化”建设制度体系。严格执行执法人员资格审核制度,持续优化基层执法队伍年龄结构、学历结构、专业结构。制定并组织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装备配备标准和执法标识标准,抓紧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配发工作,确保执法形象权威、统一、规范。 (十一)持续提升执法监管能力和水平。组织实施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素质能力提升行动方案和加强规范交通运输事中事后监管行动方案,聚焦执法监管重点、难点和薄弱环节,分年度制定工作要点,明确目标任务、具体措施和责任分工,在明确责任、健全规则、完善机制、创新方式、提升效能等方面持续攻坚发力,发挥好执法监管工作在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安全发展、促进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 五、建立行政执法监督长效机制 (十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督统筹协调、规范保障、督促指导的重要作用,切实形成监督合力。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和法制工作机构,加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完善行政执法规范化制度,业务管理机构要加强对相关业务领域执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完善行政执法相关业务制度。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要切实履行案件办理审核批准主体责任,严格对立案登记、违法事实认定、行政强制措施等执法关键环节和措施进行把关,上级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要加强对下级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层级监督。 (十三)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能力建设。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按照权责事项清单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创新执法监督方式,拓宽执法监督渠道,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和评查、投诉举报处理、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等制度建设。建立并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针对社会关注、群众关切的热点、难点开展执法监督,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确保执法监督取得实效。 六、建立抓源治本长效机制 (十四)落实行政处罚制度定期评估机制。结合立法规划定期分类、分批组织对行政处罚规定开展评估工作。对评估发现不符合上位法规定、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明显过罚不当、缺乏针对性和实用性等情形的行政处罚规定,要及时按照立法权限和程序自行或者建议有权机关予以修改、废止。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修改的,要对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进行动态调整。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行政规范性文件违法设定或者规定行政处罚的,一律无效,不得作为行政处罚依据。 (十五)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进一步加强对执法经费的保障,遵循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执法与保管、处置岗位相分离,罚没收入与经费保障相分离的原则,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坚决杜绝“定处罚数量、下罚没指标”,从源头上解决趋利执法、乱罚款、滥处罚等问题。积极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加强对罚缴分离等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十六)推行执法隐患排查防控制度化。建立执法隐患排查防控机制,对可能引发的不稳定因素,制定风险隐患化解、处置方案,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法人员认为执法可能引发执法风险隐患的,要立即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并及时妥善处理。已经引发不稳定因素或者造成社会负面舆情的,要及时应对、妥善处理,并按程序及时上报。根据执法环节中的隐患点、矛盾点、纠纷点,定期组织评估分析行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制度的问题、矛盾,研究提出完善意见建议,按照职责权限组织对相关法规政策制度进行调整完善。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要切实负起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强化任务落实,做到锲而不舍、常抓不懈。要加强宣传示范,做好相关政策举措的发布解读,强化先进典型的宣传推广。要切实加强监督评估,把长效机制建设和落实情况纳入单位年度监督评估的重要内容,通报评估结果,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高频事项清单(试行)
zhoujianghua
2025年11月27日 23:31
转发文档
收藏文档
上一篇
下一篇
手机扫码
复制链接
手机扫一扫转发分享
复制链接
Markdown文件
分享
链接
类型
密码
更新密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