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法律法规汇编
基础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规定》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
《交通运输标准化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
《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
《贵州省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60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 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
《关于建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化长效机制的意见》 交法发〔2021〕115号
《贵州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贵州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 国办发〔2024〕54号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
道路运政
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
《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业务办理工作指南》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意见
《道路运输驾驶员应急驾驶操作指南(试行)》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大纲》
《农村客货邮运营服务指南(试行)》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
《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
《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大纲》
客运及客站场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道路客运接驳运输管理办法》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
关于加快推进汽车客运站转型发展的通知
《道路客运车辆禁止、限制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
《农村道路客运运营服务指南(试行)》
《班车客运定制服务操作指南》
《道路客运停靠点设置和运营服务指南(试行)》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
出租网约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黔东南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准入和退出有关工作流程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6〕41号)
公交轨道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货运及货站场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网上年度审验工作规范》
机动车维修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办法》
关于机动车维修企业产生的废弃机油桶是否属于危险废物以及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驾培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租赁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
政策答复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挂靠经营”含义的复函
贵州省交通运厅关于机动(电动)二轮、三轮摩托车及低速三、四轮电动车管理有关事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安监部门是否有权适用《安全生产法》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道路交通安全问题予以行政处罚及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公路路政
《农村公路条例》
地方海事行政
水路运输
水路运政
航道行政
港口(码头)行政
工程质量监督
邮政
铁路民航
综合类
安全生产
市场监管
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
公安交管
《货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现场查处工作指引(试行)》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交旅融合
建设城管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 (建城〔2021〕23号)
政府采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贵州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2021年版)》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司法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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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规定》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规定 (2010年7月27日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公布 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落实执法责任,提高执法水平,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指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直属系统上级管理机构对下级管理机构、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和指导全国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管理和组织本辖区的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的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第四条 执法评议考核应当遵守严格依法、公开公正、有错必纠、奖罚分明的原则。 第二章 执法评议考核的内容与标准 第五条 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的执法情况; (二)在行政强制过程中的执法情况; (三)办理行政许可的情况; (四)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以及控告申诉案件的情况; (五)开展执法监督和执法责任追究工作的情况。 第六条 执法评议考核的基本标准: (一)行政执法主体合法; (二)行政执法内容符合执法权限,适用执法依据适当; (三)行政执法行为公正、文明、规范; (四)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合法、适当; (五)行政执法程序合法、规范; (六)法律文书规范、完备; (七)依法制定有关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文件内容不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八)在登记、统计、上报各类执法情况的工作中,实事求是,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无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情形。 第七条 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工作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行政执法主体合法,符合管辖规定; (二)行政执法符合执法权限,无越权处罚情形; (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四)调查取证合法、及时、客观、全面,无篡改、伪造、隐瞒、毁灭证据以及因故意或者严重过失导致证据无法取得等情形; (五)定性及适用法规准确,处理适当; (六)行政执法程序合法; (七)对依法暂扣、罚没的财务妥善保管、依法处置,无截留、坐支、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吞等情形; (八)依法履行告知的义务,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九)法律文书规范、完备。 第八条 行政许可工作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合法,具有相应的行政许可权; (二)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将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以及受理要求等相关内容予以公示; (三)依法履行告知的义务,保障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权利; (四)行政许可的受理、审查、决定和听证程序合法; (五)法律文书规范、完备。 第九条 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以及控告申诉案件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无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不依法受理、不依法作出复议决定或者复议决定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等情形; (二)对行政诉讼案件依法应诉,无拒不出庭、不提出诉讼证据和答辩意见等情形; (三)依法进行国家赔偿,对违法行为无拖延确认、不予确认或不依法理赔等情形; (四)依法、及时处理控告申诉,无推诿、拖延、敷衍等情形。 第十条 开展执法监督和执法责任追究工作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严格执行上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决定和命令,无拒不执行、拖延执行等情形; (二)对已经发现的错误案件及时纠正,无故意隐瞒、拒不纠正的情形; (三)依法及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无应当追究而不追究或者降格追究的情形。 第三章 执法评议考核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组织开展全国交通运输系统的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应当组织开展对本系统的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执法机构的执法情况按照本规定开展日常执法评议考核和年度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并将年度执法评议考核结果报送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部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执法评议考核结果予以通报。 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对本系统执法评议考核结果予以通报。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年度执法评议考核结果在本辖区内予以通报。 第十三条 开展年度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可以成立以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相关负责人任组长,交通运输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参加的考核领导小组。考核小组的日常工作可以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 执法评议考核实行百分制,根据考核的内容范围确定各项考核内容所占分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直属系统应结合本地、本系统实际情况确定统一的考核项目和评分标准。 执法评议考核结果以年度计分为准,分为优秀、达标、不达标三档。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年度执法评议考核结果应当确定为不达标: (一)违法执法导致行政相对人伤亡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违法执法拒不纠正导致行政相对人长期赴京、到省上访的; (三)违法执法导致媒体集中报道引起社会公众广泛关注、造成较为严重负面影响的; (四)对上级指出的严重违法问题未予改正的; (五)弄虚作假、对已生效的执法文书等执法卷宗材料进行事后加工、修改、完善的; (六)拒绝接受或者不积极配合执法评议考核的。 第十六条 执法评议考核应当将内部评议与外部评议相结合。 内部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方法包括: (一)审阅有关报告材料、听取情况汇报; (二)组织现场检查或者暗访活动; (三)评查执法案卷,调阅相关文件、资料; (四)进行专项工作检查或者专案调查; (五)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水平测试。 外部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方法包括: (一)召开座谈会; (二)发放执法评议卡; (三)设立公众意见箱; (四)开通执法评议专线电话; (五)聘请监督评议员; (六)发放问卷调查表; (七)举行民意测验。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执法评议考核结果中适当加分: (一)在重大社会事件中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或者履行法定义务及时、适当,在本地区或者本系统反响良好的; (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扎实,总结典型经验,被上级主管部门推广的。 第十八条 对违法执法自查自纠,并依法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可以减少扣分。 第十九条 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对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执法评议考核结果进行复核。 第二十条 对执法评议考核结果有异议的,相关单位可以自结果通报之日起15日内向负责执法评议考核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负责执法评议考核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情况可以重新组织人员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诉单位。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档案,如实记录日常执法评议考核情况,作为年度执法评议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各级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建立执法反馈制度,适时邀请执法相对人开展执法反馈工作,改进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第四章 奖 惩 第二十三条 执法评议考核结果是衡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执法机构工作实绩的重要指标。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单位要予以通报表彰;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的,对单位及主要领导给予嘉奖。 凡申报交通运输系统全国性荣誉的,执法评议考核结果应当是优秀。 第二十四条 对执法评议考核结果不达标的单位,应当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并取消其当年评优受奖资格。 第二十五条 在执法评议考核过程中,发现已办结的案件或者执法活动确有错误或不适当的,应当依法及时纠正。需要追究有关领导或者直接责任人员执法责任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追究。 第二十六条 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执法评议考核结果及执法工作需要,向执法考核中未达标的执法机构派出执法督导组进行有针对性的执法指导,与基层执法机构共同执法,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施行。
zhoujianghua
2025年11月27日 2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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