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法律法规
基础类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
《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规定》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标准化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
《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贵州省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6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 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
《贵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办法》
《关于建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化长效机制的意见》 交法发〔2021〕115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贵阳市交叉区域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责任的通知
《贵州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贵州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安监部门是否有权适用《安全生产法》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道路交通安全问题予以行政处罚及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2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 国办发〔2024〕54号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
道路运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
《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业务办理工作指南》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意见
客运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道路客运接驳运输管理办法》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
关于加快推进汽车客运站转型发展的通知
《道路客运车辆禁止、限制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
《农村道路客运运营服务指南(试行)》
《班车客运定制服务操作指南》
《道路客运停靠点设置和运营服务指南(试行)》
出租网约
《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贵阳市网约车信息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贵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筑交通〔2023〕108号)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6〕41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准入和退出有关工作流程的通知
《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
《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大纲》
贵州省交通运厅关于机动(电动)二轮、三轮摩托车及低速三、四轮电动车管理有关事宜的意见
公交轨道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货运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 (建城〔2021〕23号)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网上年度审验工作规范》
《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货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现场查处工作指引(试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实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管理工作的通知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停车场
《贵州省停车场管理办法》
《贵阳市停车场条例》
《贵州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租赁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
《贵阳市机动车租赁治安管理办法》
驾培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维修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办法》
执法规范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挂靠经营”含义的复函
《道路运输驾驶员应急驾驶操作指南(试行)》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大纲》
《农村客货邮运营服务指南(试行)》
综合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工程质量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公路水路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工伤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
市场监管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风险清单》
《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
贵阳贵安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指导手册(试行)
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
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交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贵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贵州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贵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
《机动车登记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关于公安机关适用行政处罚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24〕5号
公路路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路政管理规定》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中长期发展纲要》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
《贵州省公路条例》
《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贵州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
《贵阳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水路运政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
《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运价备案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
《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精细化报备实施办法》
航道行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沿海航标管理办法》
《内河航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
《航道养护管理规定》
《贵州省通航设施管理办法》
港口行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贵州省港口管理办法》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规定》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港口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管理规定》
《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
《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地方海事行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立案和结案管理规定》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简易程序规定》
《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规定》
《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船舶安全监督工作程序》
《重点跟踪航运公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船载危险货物申报员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船舶海事声明签注服务管理规定》
《海事行政检查规定》
《海事调查官管理规定》
《海事调解管理办法》
《水上交通安全约谈管理规定》
《贵阳市阿哈水库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
《贵阳市南明河保护管理办法》
邮政
《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
《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快递暂行条例》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
《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铁路民航
《特殊商业和私用大型特殊商业和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小型商业运输和空中游览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管理办法》
《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
文旅
《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贵州省旅游条例》
关于机动车维修企业产生的废弃机油桶是否属于危险废物以及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贵州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2021年版)》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公路条例》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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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的通知 交运规〔202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应急管理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规范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制定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应急管理部 2025年10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落实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危货运输企业)。 第三条 危货运输企业是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危货运输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危货车辆)技术管理和从业人员管理,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保障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 第四条 危货运输企业应当接受交通运输等部门对其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危货运输企业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六条 危货运输企业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二章 安全生产基础 第七条 危货运输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抓好企业内部安全管理。 第八条 自有30辆(含)以上危货车辆的危货运输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自有30辆以下危货车辆的危货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原则上按照以下标准确定:危货车辆(挂车除外)不足30辆的,配备至少1人;30辆(含)至100辆的,配备至少2人;100辆(含)至300辆的,配备至少3人;300辆(含)以上的,按照每增加100辆增加1人的标准配备。鼓励危货运输企业配备初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道路运输安全)。 第九条 危货运输企业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不得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十条 危货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企业所从事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货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规定经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道路运输安全)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有效注册。危货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相关工作6个月内参加安全考核,并在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相关工作1年内考核合格。 第十一条 危货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考核周期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第十二条 危货运输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危货运输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十三条 危货运输企业应当定期召开安全例会和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安全例会至少每月召开1次,部署安排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1次,部署安排阶段性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研究解决安全重大问题。危货运输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发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召开安全例会或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进行分析和通报。 危货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例会和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记录档案,保存期不少于36个月。 第十四条 危货运输企业应当保障安全生产投入,依据有关规定,按照上一年度营业收入1.5%的比例确定企业本年度安全生产费用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专项核算。企业同时开展两项及两项以上以营业收入为安全生产费用计提依据的业务,按《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执行。安全生产费用主要用于: (一)完善、改造、维护安全运营设施设备支出,包括危货运输设施设备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运输设施设备附属安全设备等支出; (二)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升级改造,以及具有行驶记录和卫星定位功能的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的购置、安装和使用等支出; (三)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设施设备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相关从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以及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检定校准支出; (十)承运人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一)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新建和投产不足一年的危货运输企业,当年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据实列支,年末以当年营业收入为依据,按照规定标准计算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第三章 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五条 危货运输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内容应当包括: (一)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及考核标准; (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及考核标准; (三)内设机构、分支机构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及考核标准; (四)其他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及考核标准。 第十六条 危货运输企业应当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危货运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的责任。企业党组织、工会、各职能部门、各岗位人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七条 危货运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 危货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参与本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企业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企业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企业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第四章 安全生产制度 第一节 从业人员管理 第十九条 危货运输企业应当依法建立驾驶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等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要点参考附件1),明确从业人员录用条件。 驾驶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危货运输企业不得聘用其驾驶危货车辆: (一)无有效的、适用的机动车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件; (二)36个月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 (三)最近3个完整计分周期内有1个记分周期交通违法记满12分的; (四)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或者36个月内有驾驶营运机动车超速50%(高速公路超速20%)以上或12个月内有3次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记录超速违法行为的; (五)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记录的,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以及发现其他职业禁忌的; (六)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条 危货运输企业涉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一条 驾驶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得少于24学时(每个学时不得少于45分钟)。 第二十二条 危货运输企业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要点参考附件2),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每季度应当至少开展一次覆盖全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每人每年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得少于24学时(每个学时不得少于45分钟)。 危货运输企业应当组织和督促本企业诚信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驾驶员参加继续教育。 危货运输企业应当每月分析从业人员发生的违法违规信息和事故信息,对相关责任人及时进行针对性的教育。 第二十三条 危货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培训类别、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地点、课时、培训方式、授课人、授课机构、参加培训人员签名、考核结果等。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保存至相关从业人员离职后12个月;定期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第二十四条 危货运输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定期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有效落实。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履职情况、违法违规情况以及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等。 危货运输企业应当建立从业人员考核记录。考核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6个月。 第二十五条 危货运输企业应当建立从业人员档案,实行一人一档,及时更新。从业人员档案包括但不限于:从业人员基本信息、体检表、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结果、交通事故信息、违法违规信息、内部奖惩、诚信考核结果、每年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结果等。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企业,还应当对驾驶员、押运人员和装卸管理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 第二十六条 危货运输企业应当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关注从业人员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 危货运输企业应当督促驾驶员及时处理交通违法、交通事故,驾驶员按规定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审验、换证。 危货运输企业应当为驾驶员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合理安排运输任务,避免驾驶员疲劳驾驶行为。 第二节 车辆和设备管理 第二十七条 危货运输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使用安全技术条件符合标准要求且与承运危险货物运输条件相匹配的车辆、设备进行运输。禁止危货车辆挂靠经营。 危货运输企业禁止使用车辆技术等级未达一级,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擅自改装、拼装、检验检测不合格(含未在检验检测合格有效期内)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设施设备等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业务。 第二十八条 危货运输企业应落实《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要求,根据车辆数量和经营类别配备车辆技术管理人员,对车辆实施有效的技术管理。 第二十九条 危货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危货车辆技术管理制度(要点参考附件3),包括但不限于:车辆选配、更新和报废管理,车辆维护维修,随车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标志牌、安全标示牌、辐射监测仪器等配备要求等。 危货运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危货车辆技术档案,实行一车一档。危货车辆转移所有权或者车籍地时,技术档案应当随车移交。危货车辆技术档案内容应当准确、详实,包括但不限于:车辆基本信息,机动车检验检测报告(含车辆技术等级),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记录表,《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道路运输证》,车辆维护和修理(含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车辆主要零部件更换、车辆变更、行驶里程等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承运人责任险保险单等。危险货物罐式车辆(以下简称罐式车辆)技术档案还应包括:罐体合格证、罐体安全附件质量证明文件、罐体使用说明书、罐体出厂检测报告、罐体定期检测报告、罐体维护维修记录等。 第三十条 危货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危货车辆维护制度。 危货运输企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车辆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等,结合车辆类别、车辆运行状况、行驶里程、道路条件、使用年限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危货车辆维护周期,确保车辆维护正常。 危货车辆日常维护由危货驾驶员实施,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由危货运输企业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做好记录。 车辆维护作业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关于汽车维护的技术规范要求确定。 危货运输企业用于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危货车辆及罐式车辆(含罐式挂车),应当到具备危货车辆维修条件的企业进行维修。 前款规定专用车辆的牵引车和其他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由道路运输经营者消除危险货物的危害后,可以到具备一般车辆维修条件的企业进行维修。 第三十一条 使用罐式车辆从事危货运输的企业,应当选购取得罐体出厂合格证书的罐式车辆。日常使用中,应当委托市场监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共同公布的具备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罐体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罐检机构)名录中的罐检机构对罐式车辆罐体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逾期未检验的罐体禁止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 装载危险货物的常压罐式车辆罐体的重大维修、改造,应当委托具备罐体生产资质的企业实施,并通过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机构维修、改造检验,取得检验合格证书,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危险货物包装容器属于特种设备的,还应当满足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 第三十二条 危货运输企业应当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等要求为危货车辆配备相应的应急装备、器材和个人防护用品。 运输毒性物质的专用车辆,危货运输企业还应当为驾驶员和押运人员配备与所载运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化学防护服等。 运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反应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腐蚀性物质、危害环境物质等危险货物的车辆,危货运输企业还应当按要求随车配备防爆铲和下水道口封堵器具。 第三十三条 危货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设施设备、个人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设备管理制度,加强安全设施设备、个人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设备的购买、配备、日常检查和维护及更新管理。 危货运输企业应当排查并及时消除车辆安全隐患,确保应急安全设施设备、个人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设备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 第三十四条 危货运输企业应当落实车辆检验检测和年度审验相关要求,及时对车辆进行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第三十五条 危货运输企业所属危货车辆变更使用性质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备案登记,确保在交通运输、公安登记的信息一致。 危货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机动车强制报废法规标准规定,对达到报废标准的危货车辆及时办理车辆注销登记和道路运输证注销手续。 第三节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第三十六条 危货运输企业应当制定危货车辆驾驶员行车操作规程。操作规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出车前、行车中、回场后的车辆及设备技术状况检查,电子运单使用、车辆故障报备、行车安全操作,运输途中停车安全防范等。 第三十七条 危货运输企业应当制定危货车辆和设备日常检查和维护操作规程。操作规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车辆和设备的检查要求和程序,车辆返修和复检程序,设备定期检定和更新程序等。 第三十八条 危货运输企业应当制定车辆动态监控操作规程。操作规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动态监控平台的检修和维护要求,动态监控信息采集、分析、处理流程,违法违规信息汇总分析、报送及处理要求等。 第三十九条 危货运输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安全运营实际需求,制定其他相关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第四节 应急处置 第四十条 危货运输企业应当针对本企业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要点参考附件4),组织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评审,并在应急救援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明确规定应急组织体系、职责分工以及应急救援程序和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货运输企业应当及时修订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一)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五)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六)经营范围发生变化的; (七)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危货运输企业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制度(要点参考附件5),开展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评估、修订与更新等工作。 第四十二条 危货运输企业应当落实与本企业相对应的应急救援人员、应急物资及装备配备,强化应急救援预案培训,根据本企业的事故风险特点,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在演练结束后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 第四十三条 危货运输企业应当建立事故报告制度。在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事故,驾驶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根据应急预案和《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的要求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本企业报告,说明事故情况、危险货物品名和特性,并按照规定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置。运输企业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本企业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企业所属地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节 其他安全生产制度 第四十四条 危货运输企业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绩效目标,建立安全生产年度考核与奖惩制度(要点参考附件6)。 第四十五条 危货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自有或租赁停车场的安全管理,制定停车场地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维护停车场地配备的相关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救援设施设备,督促驾驶员按照规划的停车位停放危货车辆,定期开展停车场地巡检管理。鼓励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危货车辆停车场监控和管理。 第四十六条 危货运输企业可按照相关规定聘请第三方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标准化建设开展情况或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安全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修订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持续改进和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四十七条 危货运输企业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对相关事故做好分析处理。 危货运输企业应当及时分析本企业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深入查找分析事故原因,提出并落实针对性预防措施。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危货运输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积极配合相关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第五章 运输管理 第一节 基础作业规范 第四十八条 危货运输企业应依法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在合同中明确装卸货作业现场双方人员的职责和要求,明确托运人应向危货运输企业提供托运清单及安全技术说明书。 装货人交付运输后、收货人收货前的运输过程中,危货运输企业不得擅自充装危险货物,为保障运输安全确需装载、充装的,应当严格执行装载或充装查验、记录制度,并在托运人的指导下作业。 第四十九条 危货运输企业在运输前,应当对危货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式集装箱(以下简称罐箱)及相关设备的技术状况,以及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第五十条 鼓励危货运输企业在开展新业务(新路线)前进行实际运输线路风险评估,识别安全风险,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并督促从业人员严格遵守。 第五十一条 危货运输企业在起运前,应当对驾驶员、押运人员进行运输安全告知,防止驾驶员和押运人员酒后、吸毒、带病、严重疲劳、上岗前服用影响安全驾驶的药物,督促驾驶员做好出车前检查。 第五十二条 危货车辆驾驶员、押运人员在起运前,应当对随车携带的证件、单据进行核查,对承运危险货物的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进行外观检查,应当对危货车辆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随车应急救援器材、个人防护用品等的有效性进行检查,确保没有影响运输安全的隐患。应当确保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关闭装置在运输过程中处于关闭状态。如发现存在影响运输的安全隐患,要及时向企业相关负责人员报告,企业视情调整或停止运输任务,确保运输安全。 车辆例检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转向、制动、灯光、轮胎、灭火器、导静电装置、标志牌、安全标示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卡、电子运单和运输文件、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备等。 第五十三条 危货车辆应当安装、悬挂符合《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 13392)要求的标志牌,确保标志牌清洁、完好、无遮挡。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等爆炸品,剧毒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车辆还应当安装、粘贴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安全标示牌。 运输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或者危险废物时,还应当随车携带相关管理部门要求的单证报告。 第五十四条 危货运输企业使用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运输危险货物的,应当在罐式车辆“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和罐式车辆罐体定期检验报告中罐体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承运;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运输危险货物的,应当按照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上限定的介质承运。 危货运输企业应当按照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运输危险货物,不得超载。 第五十五条 从事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驾驶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运输危险货物。危货车辆需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的,驾驶员、押运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危货运输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公安交管部门制定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限行规定;对于确需通行禁限行区域的,应经公安交管部门批准。危货车辆违法被执法部门扣留的,危货运输企业应配合做好转运工作。 第五十六条 危货车辆驾驶员在执行运输任务时应当按照规定填写行车日志(可依托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系统填报)。危货车辆运输危险货物时,填报出车前、行车中、回场后的检查记录。危货车辆空车行驶、运输普通货物或从事维修、检验等活动的,应当在行车日志中进行相应的备注说明。 第二节 电子运单管理 第五十七条 危货运输企业应当建立电子运单制作和动态管理规程。电子运单制作人员应依据托运人的托运清单和安全技术说明书,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的相关规定制作电子运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对于同一个趟次危险货物运输涉及多个托运人(装货人)或收货人,且需要体现中间装卸信息的,需填写电子运单附页。 危货运输企业填报和管理电子运单时,应填写托运人、装货人、收货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从事罐式运输的,应在电子运单上填报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或罐箱的相关信息。 第五十八条 危货运输企业应当督促危货车辆驾驶员或押运人员及时更新运输过程中电子运单各节点状态,保持电子运单填报信息与实际运输情况相一致。 第五十九条 危货运输企业应加强电子运单填报管理,不得出现如下情形: (一)运输危险货物,未制作及派发电子运单; (二)电子运单二维码无效(除系统异常情况外); (三)电子运单中运输企业、车辆、罐体、驾驶员及押运人员、起讫地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驾驶员、押运人员均同时持有驾驶员、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证并交替驾驶情形除外; (四)电子运单中“货物信息”栏的联合国编号、正式运输名称、类别及项别、包装类别与《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 第3部分:品名及运输要求索引》(JT/T 617.3)不一致。 第六十条 危货运输企业应当对异常电子运单、有轨迹无电子运单等不合规情况实时监测并及时处置。 第三节 动态监控 第六十一条 危货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具有行驶记录和卫星定位功能的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以下简称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 危货运输企业应当确保本企业危货车辆安装符合规定的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装置存在的故障,保持车辆运行实时在线。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车辆,危货运输企业不得安排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对恶意人为干扰、屏蔽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信号、破坏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篡改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数据的人员,危货运输企业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严肃处理。 第六十二条 危货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建立系统平台的建设、维护及管理制度。 危货运输企业应当确保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正常使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车辆行驶道路限速、行驶时间等实际情况,在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中设置监控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的预警值和报警限值,以及核定运营线路、区域及夜间行驶时间,在所属车辆运行期间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危货运输企业应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要求,根据车辆数量配备相应的专职动态监控人员。 第六十三条 危货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危货车辆交通违法动态监控信息处理制度,及时消除交通违法行为。 动态监控人员应当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对存在交通违法、违规信息的驾驶员,危货运输企业应当及时给予相应处理。 第六十四条 危货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危货车辆交通违法动态监控信息分析制度。 危货运输企业应当定期对危货车辆动态监控数据质量问题、驾驶员违法违规驾驶行为进行汇总分析。对多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驾驶员应当作为监控和安全培训教育的重点对象。对情节严重的驾驶员,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六十五条 危货运输企业应当建立企业动态监控管理台账,记录车辆动态监控数据和违法驾驶及处理情况信息。危货车辆动态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6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6个月。 第六十六条 危货运输企业应当按照“两客一危”车辆分类分级赋码规则等要求,加强对红码和黄码车辆的精准管理,有效管控安全风险。 第六章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第六十七条 危货运输企业应当按照相关管理要求,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每年至少开展1次全面风险辨识评估,按安全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第六十八条 危货运输企业应当按照相关管理要求,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本企业管理规定,对企业合规性、从业人员、车辆和设备、日常管理、基础设施、运输路线等涉及的安全生产各要素和环节进行安全隐患排查。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危货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安全生产需要和特点,每月至少开展1次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对于能够立即整改的安全隐患,危货运输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安全隐患,危货运输企业应当组织制定安全隐患治理方案,依据方案按时进行整改;对于不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自身不能解决的安全隐患,危货运输企业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依据相关要求进行处置。 第六十九条 危货运输企业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档案应当包括:隐患排查治理日期,隐患排查的具体部位或场所,隐患数量、类别和具体情况,隐患整改情况,隐患排查治理人员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保存期限应不少于36个月。 第七十条 危货运输企业应当每月对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形成的原因、特点及规律,对长期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要深入分析,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第七十一条 危货运输企业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有奖举报机制等制度,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 第七十二条 危货运输企业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人员依法进行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监督检查,不得拒绝和阻挠。对相关部门通报抄送的事故、违法及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当及时落实整改。 第七十三条 危货运输企业应当按照《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定期排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及时整治并如实记录建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非经营性活动的企业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七十五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要点 2.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要点 3.车辆技术管理制度要点 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要点 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制度要点 6.安全生产年度考核与奖惩制度要点 抄送: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交通运输部纪检监察组。
zyongyer
2025年10月30日 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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