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法律法规
基础类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
《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规定》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标准化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
《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贵州省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6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 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
《贵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办法》
《关于建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化长效机制的意见》 交法发〔2021〕115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贵阳市交叉区域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责任的通知
《贵州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贵州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安监部门是否有权适用《安全生产法》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道路交通安全问题予以行政处罚及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2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 国办发〔2024〕54号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 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关于“违法所得”如何计算,全国人大 法工委答复、司法解释、规章、复函
道路运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
《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业务办理工作指南》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意见
客运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道路客运接驳运输管理办法》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
关于加快推进汽车客运站转型发展的通知
《道路客运车辆禁止、限制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
《农村道路客运运营服务指南(试行)》
《班车客运定制服务操作指南》
《道路客运停靠点设置和运营服务指南(试行)》
出租网约
《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已废止)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贵阳市网约车信息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贵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筑交通〔2023〕108号)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6〕41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准入和退出有关工作流程的通知
《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
《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大纲》
贵州省交通运厅关于机动(电动)二轮、三轮摩托车及低速三、四轮电动车管理有关事宜的意见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 关于切实做好出租汽车驾驶员背景核查 与监管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贵阳市交通委员会关于研究网约车 行业发展专题会议纪要(网约车申报)
公交轨道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货运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 (建城〔2021〕23号)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网上年度审验工作规范》
《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货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现场查处工作指引(试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实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管理工作的通知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
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
停车场
《贵州省停车场管理办法》
《贵阳市停车场条例》
《贵州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租赁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
《贵阳市机动车租赁治安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小微型客车租赁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10号)
关于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交运发〔2011〕147号)
驾培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维修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办法》
关于机动车维修企业产生的废弃机油桶是否属于危险废物以及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执法规范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挂靠经营”含义的复函
《道路运输驾驶员应急驾驶操作指南(试行)》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大纲》
《农村客货邮运营服务指南(试行)》
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热线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和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3年实现道路普通货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直接申领工作方案
综合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工程质量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公路水路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工伤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
市场监管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风险清单》
《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
贵阳贵安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指导手册(试行)
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
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汇编 (2025版)
水上客运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暂行)
《内河运输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交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贵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贵州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贵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
《机动车登记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关于公安机关适用行政处罚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24〕5号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公路路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路政管理规定》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中长期发展纲要》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
《贵州省公路条例》
《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贵州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
《贵阳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2026年2月1日废止
《农村公路条例》
《贵阳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条例》
水路运政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
《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运价备案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
《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精细化报备实施办法》
航道行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沿海航标管理办法》
《内河航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
《航道养护管理规定》
《贵州省通航设施管理办法》
港口行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贵州省港口管理办法》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规定》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港口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管理规定》
《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
《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中央定价目录》
地方海事行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立案和结案管理规定》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简易程序规定》
《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规定》
《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船舶安全监督工作程序》
《重点跟踪航运公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船载危险货物申报员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船舶海事声明签注服务管理规定》
《海事行政检查规定》
《海事调查官管理规定》
《海事调解管理办法》
《水上交通安全约谈管理规定》
《贵阳市阿哈水库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
《贵阳市南明河保护管理办法》
《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
《海事行政处罚实施细则》
关于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清单更新情况的说明 海事
邮政
《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
《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快递暂行条例》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
《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铁路民航
《特殊商业和私用大型特殊商业和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小型商业运输和空中游览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管理办法》
《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
文旅
《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贵州省旅游条例》
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贵州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2021年版)》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大纲》
交通运输部 中央宣传部 中央网信办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人民银行 质检总局 国家旅游局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
《网络货运承运平台经营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信用修复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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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
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4年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推进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但近期在局部地区,货车超限超载现象还较为突出,造成安全隐患,导致一些重大事故发生;特别是重型货车非法改装未能有效遏止,严重干扰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为进一步加强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高车辆装备技术水平,促进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治理货车超限超载工作的有关要求,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立足源头、长效治理”原则,健全完善“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加强对货车生产、改装、销售和道路货物运输的全过程监管,通过深入持续的综合治理,基本杜绝货车非法改装现象,基本消除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超限超载,农村公路超限超载得到有效遏制,公路网整体安全保障水平进一步提升,初步建立法规完备、权责清晰、运行顺畅、执行有力、科学长效的治超工作体系。 二、加强车辆生产和改装监管 (一)组织开展货车生产改装、销售企业及产品集中清理。对货车生产和改装企业不执行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机动车出厂销售的,以及未获强制性产品认证出厂、销售、货证不符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暂停或者撤销所许可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质检部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法严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业和信息化、质检、工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健全完善车辆生产监管制度。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质检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完善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许可管理制度和机动车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建立机动车型参数共享机制,督促车辆生产企业落实危险化学品运输罐式车辆出厂检验制度。建立货车整车生产企业厢式车、自卸车等车型委托改装相关制度,规范委托改装业务。完善合格证发放管理制度,对违规生产、销售底盘或买卖合格证的,撤销或暂停产品许可,暂停企业申报新产品或相关产品合格证信息上传。建立货车产品一致性评价与信息反馈机制,加强待售货车检测。建立健全车辆违规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无证出厂及货证不符行为,暂停或撤销违规车辆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工业和信息化、质检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汽车维修市场监管。落实《关于促进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4﹞186号)要求,依法查处非法经营、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违法拼装改装和承修报废车等违法行为。机动车维修企业从事货车非法改装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交通运输部门牵头负责) (四)加强货车登记和检验。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严格执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等标准规定,严把注册登记关,对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不一致的车辆,不得予以注册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严格执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等标准,对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不得出具检验合格报告。对于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未经检验即出具检验报告等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应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公安、质检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营运车辆准入管理和综合性能检测。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严格执行《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严把营运车辆技术关,对不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车辆,不得允许进入道路运输市场。加强在用货车营运资质清理,规范普通货物、大件货物和危险货物营运资质分类许可。禁止大件运输专用车辆从事普通货物运输。建立货车使用环节信息采集、分析与处理机制,为改进车辆设计、提高产品质量及缺陷召回提供信息依据。(交通运输部门负责) (六)加强道路查纠。加强对货车的检查,发现非法改装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依法处罚。能够当场恢复的,当场监督整改到位;不能当场整改的,依法处罚后,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在办理申领检验合格标志业务时重点审核,同时通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货运企业改正并依法处罚,作为运输企业诚信考核的依据。对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货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收缴,强制报废。各地公路超限检测站应配备相应的设备和工具,方便当场整改。(公安、交通运输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货物装载源头和路面执法监督 (七)加强重点货运源头监管。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矿山、水泥厂、港口、物流园区等货物集散地排查,确定重点货运源头单位,报地方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引导货运源头单位安装使用称重设备,采取执法人员驻点、巡查、视频监控等方式,加强重点货运源头单位货物装载工作的监管,从源头杜绝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清理取缔公路沿线的非法煤场、砂石料场及其他货物分装站场,杜绝货车中途加载。(交通运输部门牵头负责) (八)完善道路监控网络。各地交通运输部门结合公路网发展变化等情况,调整优化国省干线公路超限检测站点布局,指导完善农村公路限宽限高保护设施;探索在未设置超限检测站点且绕行货车较多的节点位置,安装技术监测设备,研判超限超载多发高发的点段,开展针对性查纠,加强非现场监管。实行高速公路入口检测管理,禁止超限超载车辆进入高速公路行驶。质检部门应当加强公路计量设备检定。(交通运输、公安、质检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九)统一执法标准,加强道路联合执法。严格按照《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的最大允许总质量限值,统一车辆限载标准。取消车货总重超过55吨、平均轴载超过10吨和载货超过车辆出厂标记载质量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会同公安部门健全完善道路联合执法协作机制,以超限检测站点为依托,开展联合执法,并推动联合执法常态化。其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指挥引导车辆到超限检测站接受检测,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称重。对经检测确认超限超载的车辆,由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公路管理机构开具的称重和卸载单,依法进行处罚、记分后放行。对堵塞交通、强行冲卡、暴力抗法、破坏相关设施设备等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及时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交通运输、公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严格实施“一超四罚”。建立健全车辆注册登记、市场准入和路面执法等相关信息的共享机制。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在执法中发现超限超载车辆,除依法责令卸载并处罚外,应将有关信息抄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和货运车辆驾驶人、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运输企业实施处罚,并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对货运场所经营者实施处罚。对因超限超载发生事故,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路桥梁垮塌等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交通运输、公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健全完善道路运输市场发展机制 (十一)强化货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货运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做到守法经营、合法运输。加强货车安全管理,定期进行车辆维护、保养和检测,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杜绝非法改装、安全技术条件达不到要求的货车投入运营。严格从业人员聘用审核把关和日常管理考核,定期组织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加大安全生产经费投入和隐患排查整治力度,有效提升运输企业安全生产风险防控能力。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监督检查,督促货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交通运输部门负责) (十二)鼓励货运企业集约化经营。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推广甩挂运输、无车承运人、物流企业联盟等运输组织方式,促进货运企业规模化经营、网络化发展,提升产业发展水平。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道路货物运输成本价格信息监测和发布,引导运输价格合理形成、运力合理配置和利用,维护道路运输市场正常竞争秩序。(交通运输部门牵头负责) (十三)鼓励先进货运车型发展。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等部门积极推广使用安全高效、技术先进、绿色环保的货车。鼓励厢式化、轻量化货运车型发展。加强标准化车型推广使用的政策引导,重点加大车辆运输车、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罐车等标准化车型的推进力度。加大对老旧重型货车报废更新的支持力度,鼓励老旧重型货车提前退出运输市场。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的要求,严格落实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安装防抱死制动装置和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等要求和制度,探索对三轴及三轴以上货车和货运列车安装限载装置,2019年底前全面实行实时动态监管。(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公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加强道路运输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推进运输企业、从业人员、营运车辆的数据库建设,加强数据交换与共享;大力推进道路运输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对超限超载行为建立信用记录,将运输企业相关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交换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实现有机对接和信息共享,对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探索实行超限超载车辆保险费率上浮制度。(交通运输部门牵头负责) (十五)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按照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落实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精神,全面清理涉及道路运输企业和驾驶人的各类收费项目,坚决杜绝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交通运输部门牵头负责) 五、健全完善治超工作机制 (十六)健全完善地方治超工作领导机制。各省(区、市)要按照国务院对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健全完善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牵头,交通运输、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工商、质检等部门参加的本地区治超工作领导小组和日常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强化政府治超主体责任,切实组织实施好本地区治超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门牵头负责) (十七)保障治超执法经费。积极协调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健全交通运输、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经费保障机制。严禁将罚没收入同部门经费保障挂钩。(交通运输、公安部门牵头负责) (十八)加强治超责任倒查与追究。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在省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健全治超工作责任倒查与追究制度,加强治超工作检查和考核。发现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的车辆,或者因车辆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引发事故的,应认真排查车辆生产、改装、注册登记、市场准入、检验检测、货物装载、路面检测执法等全链条中各个环节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工商、质检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2016年7月12日
zyongyer
2026年3月5日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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