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州交通运输执法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电子知识库)
综合类
交通法制建设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规定》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
《交通运输标准化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
《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规定》
《关于建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化长效机制的意见》 交法发〔2021〕115号
《贵州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贵州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暨五清单目录
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高频事项清单(试行)
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意见》,附《职业道德规范》《十条禁令》《风纪规范》
交通运输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内河运输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公路运营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其他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
《贵州省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60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 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
《贵州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 国办发〔2024〕54号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工伤保险条例》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宣传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法规解读
《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交通运输行政复议规定〉的决定》解读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解读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解读
司法部负责人就《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答记者问
政府规章
《贵州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文件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贵州出台高速公路“服务区开口”指导意见
《网络货运承运平台经营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的通知 交运规〔2025〕6号
2025年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典型案例汇编
应急消防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风险清单》
《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市场监管
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公安交管
《货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现场查处工作指引(试行)》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机动车登记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关于公安机关适用行政处罚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24〕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6年1月1日施行)
文旅
《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贵州省旅游条例》
建设城管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 (建城〔2021〕23号)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政府采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贵州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2021年版)》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检法司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业编制人员依法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是否可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论处的批复
司法部发布《行政执法人员行为准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失效法规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贵州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 《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的决定
道路运政
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
《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业务办理工作指南》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意见
《道路运输驾驶员应急驾驶操作指南(试行)》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大纲》
《农村客货邮运营服务指南(试行)》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
《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
《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大纲》
《贵州省道路客运价格管理 办法(试行)》(黔发改价格〔2021〕965号)
客运及客站场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道路客运接驳运输管理办法》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
关于加快推进汽车客运站转型发展的通知
《道路客运车辆禁止、限制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
《农村道路客运运营服务指南(试行)》
《班车客运定制服务操作指南》
《道路客运停靠点设置和运营服务指南(试行)》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
出租网约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黔东南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准入和退出有关工作流程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6〕41号)
《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GBT+22485-2021)
《道路运输企业车辆技术管理规范》(JTT1045-2016)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JT/T 1068-2016)》
公交轨道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货运及货站场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网上年度审验工作规范》
机动车维修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办法》
关于机动车维修企业产生的废弃机油桶是否属于危险废物以及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驾培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30340-2013-gbt)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30341-2013-gbt)
租赁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
政策答复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挂靠经营”含义的复函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机动(电动)二轮、三轮摩托车及低速三、四轮电动车管理有关事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安监部门是否有权适用《安全生产法》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道路交通安全问题予以行政处罚及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黔东南州交通运输局关于道路货运车辆从事非法客运案件适用法律的意见
公路路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农村公路条例》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路政管理规定》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中长期发展纲要》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
《贵州省公路条例》
《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贵州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公路条例》
《公路路政勘查技术规范》(JTGT 4240—2024)(2025.03.01实施)
地方海事行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立案和结案管理规定》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简易程序规定》
《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规定》
《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船舶安全监督工作程序》
《重点跟踪航运公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船载危险货物申报员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船舶海事声明签注服务管理规定》
《海事行政检查规定》
《海事调查官管理规定》
《海事调解管理办法》
《水上交通安全约谈管理规定》
水路运输
水路运政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
《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运价备案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
《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精细化报备实施办法》
航道行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沿海航标管理办法》
《内河航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
《航道养护管理规定》
《贵州省通航设施管理办法》
港口(码头)行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贵州省港口管理办法》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规定》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港口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管理规定》
《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
《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邮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
《快递暂行条例》
《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
工程质量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公路水路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
铁路民航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
《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管理办法》
《小型商业运输和空中游览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特殊商业和私用大型特殊商业和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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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深入排查治理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我部组织编制了《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重要情况,请及时向部水运局反映。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24年7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一条 为了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通运输部有关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工作。 第三条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以下5个方面: (一)存在超范围、超能力、超期限作业情况,或者危险货物存放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的; (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设备设施不满足作业安全要求的; (三)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配备不满足作业安全要求的; (四)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场所或储运设备设施的安全距离(间距)不符合规定的; (五)安全管理存在重大缺陷的。 第四条 “存在超范围、超能力、超期限作业情况,或者危险货物存放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的”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超出《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许可范围从事易燃易爆、毒性、放射性等危险特性的危险货物作业的; (二)超出储罐的设计温度、压力、液位储存危险货物或者超出介质储存温度储存危险货物,且未及时处理的;超出管道的设计温度、压力输送危险货物或者超出介质的输送温度、安全流速输送危险货物,且未及时处理的; (三)危险货物作业码头按照有关规定检测评估后,明确应当停止或者限制使用,但未停止或者限制使用的;港口危险货物储罐经检查、检测,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但未停止使用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已经报废的港口大型装卸机械的; (四)《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规定的1.1项、1.2项爆炸品和硝酸铵类物质的危险货物集装箱未按照规定实行直装直取作业的; (五)《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规定的第1类爆炸品(除1.1项、1.2项以外)、第2类气体和第7类放射性物质的危险货物集装箱超时、超量等违规存放的; (六)危险货物未根据理化特性和灭火方式分区、分类、分库隔离储存的;危险货物的隔离间距、堆存高度、堆存数量不符合规定,或者存在禁忌物违规混存情况的。 第五条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设备设施不满足作业安全要求的”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液体散货码头装卸设备与管道未按装卸及检修要求设置排空系统,或者排空系统功能失效的;装卸甲、乙类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的装卸臂、软管和工艺管道选择的吹扫介质不满足作业安全要求的; (二)输送危险货物的压力管道未按规定定期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仍继续使用的; (三)储罐未根据储存危险货物的危险有害特性要求,采取氮气密封保护系统、添加抗氧化剂或阻聚剂、保温储存等特殊安全措施的; (四)储罐(罐区)、管道的选型、布置及防火堤(隔堤)的设置不符合规定的。 第六条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配备不满足作业安全要求的”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爆炸危险区域安装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的;未按强制性标准配备相应保护级别的防爆电气设备,或者防爆电气设备防爆功能失效的; (二)液化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码头、涉及可燃或有毒气体泄漏的重大危险源罐区以及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罐区按照强制性标准应设置可燃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但未设置的;或者可燃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功能失效的; (三)储存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储罐防雷装置缺失,或者防雷装置检测不合格,仍继续使用的; (四)储存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的罐区按照强制性标准应设置固定灭火、冷却、火灾报警设施,但未设置的;或者固定灭火、冷却、火灾报警设施功能失效的; (五)危险货物作业场所的消防控制室、中心控制室等重要场所按照强制性标准应设置通信装置、报警装置,但未设置的;或者设置的通信装置、报警装置功能失效的; (六)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罐区按照强制性标准应设置温度、压力、液位等信息自动监测系统,但未设置的,或者系统功能失效的;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未设置视频监控系统或者视频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七)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和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罐区未设置紧急切断、自动联锁等自动化控制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罐区未设置独立安全仪表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第七条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场所或储运设备设施的安全距离(间距)不符合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备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二)危险货物储罐、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危险货物仓库与港口外的居住区、公共建筑物等外部建构筑物的安全距离(间距)、防火距离(间距)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三)危险货物储罐、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危险货物仓库与其办公用房、中心控制室、宿舍、食堂等人员集中(密集)场所的安全距离(间距)、防火距离(间距)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第八条 “安全管理存在重大缺陷的”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未制定爆炸危险区域内作业人员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从事易燃易爆、毒性、放射性等危险特性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未按规定对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三)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装卸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未将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统一管理,且未对其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教育培训的; (四)受限空间作业、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动火作业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储存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重大危险源罐区防火堤内动火作业未按特级动火作业办理审批手续的;受限空间作业、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动火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气体分析的;受限空间作业、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动火作业过程无人监护,或者监护人未经专项培训考试合格的; (五)内浮顶储罐确需浮盘落底时,未制定专项操作规程的;未开展安全风险辨识,或者未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未办理作业审批手续,或者未对全过程进行监控的。 第九条 本标准第四条至第八条所列情形的判定存在困难时,各单位可结合作业实际,组织5名以上(单数)相关领域专家,依据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综合考虑同类型事故案例,论证分析、综合判定。 第十条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中涉及特种设备、消防、防雷等领域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一条 依照本标准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应依法依规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第十二条 本标准下列用语的含义: 易燃易爆、毒性、放射性等危险特性的危险货物,是指《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的第1类爆炸品、第2.1项易燃气体、第2.3项毒性气体中兼有易燃气体、第3类易燃液体、第4.1项易燃固体和自反应物质及固态退敏爆炸品、第4.2项易自燃物质、第4.3项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第5.1项中氧化性物质、第5.2项有机过氧化物、第6.1项毒性物质、第7类放射性物质。 第十三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的通知》(交办水〔2016〕178号)同时废止。 抄送:中国港口协会,上海组合港管委会办公室,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水运科学研究院、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院、职业资格中心,部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海事局。
zhoujianghua
2026年1月21日 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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