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法律法规汇编
基础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规定》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
《交通运输标准化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
《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
《贵州省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60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 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
《关于建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化长效机制的意见》 交法发〔2021〕115号
《贵州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贵州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 国办发〔2024〕54号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
道路运政
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
《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业务办理工作指南》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意见
《道路运输驾驶员应急驾驶操作指南(试行)》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大纲》
《农村客货邮运营服务指南(试行)》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
《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
《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大纲》
客运及客站场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道路客运接驳运输管理办法》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
关于加快推进汽车客运站转型发展的通知
《道路客运车辆禁止、限制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
《农村道路客运运营服务指南(试行)》
《班车客运定制服务操作指南》
《道路客运停靠点设置和运营服务指南(试行)》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
出租网约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黔东南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准入和退出有关工作流程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6〕41号)
公交轨道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货运及货站场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网上年度审验工作规范》
机动车维修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办法》
关于机动车维修企业产生的废弃机油桶是否属于危险废物以及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驾培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租赁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
政策答复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挂靠经营”含义的复函
贵州省交通运厅关于机动(电动)二轮、三轮摩托车及低速三、四轮电动车管理有关事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安监部门是否有权适用《安全生产法》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道路交通安全问题予以行政处罚及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公路路政
《农村公路条例》
地方海事行政
水路运输
水路运政
航道行政
港口(码头)行政
工程质量监督
邮政
铁路民航
综合类
安全生产
市场监管
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
公安交管
《货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现场查处工作指引(试行)》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交旅融合
建设城管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 (建城〔2021〕23号)
政府采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贵州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2021年版)》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司法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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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汽车客运站转型发展的通知
关于加快推进汽车客运站转型发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国家铁路局综合司 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 国家邮政局办公室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汽车客运站转型发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自然资源厅(局)、商务厅(局)、文化和旅游厅(局)、卫生健康委、邮政管理局、总工会,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铁路局集团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交通强国建设纲要》《关于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的意见》,加快推动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转型发展,保障道路客运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服务旅客安全便捷出行,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客运站转型发展的重要意义。客运站是提供道路客运服务的重要基础设施,具有旅客集散、票务服务、运输组织、安全管理等功能,承担了旅客实名制管理、安检、反恐防范等公益性服务,长期以来在服务保障公众出行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受公众出行习惯变化、客运服务结构优化升级等因素影响,等级客运站进站客流大幅下滑,场站设施利用效率明显降低,客运站服务供给结构性矛盾凸显,转型发展需求日益迫切。各有关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问题导向、系统观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客运站布局优化、规模调整、服务拓展、综合开发为重点,着力推动客运站转型发展,加快构建网络化、便捷化、多元化的客运站点服务体系,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美好出行需要。 二、科学优化布局结构。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结合城乡空间结构、人口分布、客运主要流量流向和出行需求特点,按照宜站则站、宜点则点的原则,优化客运站空间布局、等级结构和功能,合理整合调整等级客运站和便捷车站数量,加密停靠点设置,从大站集散向多点串联转变。审慎研判新建等级客运站必要性,确需建设的,应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打造与火车站、机场、客运码头一体衔接的综合客运枢纽,尽量避免新建功能单一的普通客运站。各地交通运输、教育、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铁路、民航部门和单位要按照便企利民的原则,引导相关单位支持客运站在城市公共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车站、高校、商超、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重点村镇、医院、产业园区等客流集中地设立停靠点,具备条件的要划设专用车位,方便群众便捷乘车。各地交通运输、铁路、民航部门和单位要指导机场、火车站在站前车道边、出租车及社会车辆停靠区等布设客运车辆上落客区,为客运车辆停靠接驳提供便利;支持客运站开展铁路无轨站、城市候机楼等业务,更好服务旅客联程运输。 三、合理调整存量规模。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道路客运运行监测,及时掌握辖区内客运站客流情况和经营状况,稳妥有序优化调整存量规模。指导客运站经营者充分考虑日常和高峰时段客流需求,按照合理适用、应急有备的原则,适度缩减售检票、候车等服务设施设备规模,优化售票、安检、候车、停车、发车等功能区划分,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运行成本。支持客运站按需调降级别或转为停靠点。持续深化联网售票、电子客票普及应用,积极开展自助售检票服务,优化进站、安检、购票、检票等流程,完善无障碍设施设备,改善旅客体验。支持客运站依托人力资源、设施设备和管理优势,规范开展停靠点运营。 四、拓展站场服务功能。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能源部门支持客运站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服务新能源车辆进城下乡,优先保障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出租汽车、道路客运车辆等充电需要,鼓励提供夜间时段充电托管服务。各地交通运输、商务、邮政部门要支持客运站在精准实施分区管理、保障安全有序运行的前提下,改造建设物流配送设施,拓展货物和邮件快件托运、仓储、分拣、配送等功能。要支持乡镇客运站拓展邮政快递、货运物流、公路养护等功能,提供客运乘车、邮件快件寄递、货运物流等服务,打造“一站多能”的农村客货邮融合站点。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引导客运站和城市公交经营者加强合作,支持客运站拓展公交首末站、停保场等功能,配置出租车(网约车)停蓄车场、共享交通工具停放点,因地制宜打造城市及城际城乡换乘中心。鼓励具备条件的客运站拓展汽车租赁、机动车驾培等服务。 五、扩展旅游商贸服务。各地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部门要引导客运站经营者和旅行社等主体加强合作,在客运站内设立旅游集散中心,提供旅游票务预订、信息咨询、旅游集散等综合服务,完善客运站至景区景点、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重点村镇的旅游直通车网络。各地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和旅游部门要鼓励客运站开展电商销售、酒店住宿、汽车后市场、体育休闲、农产品和旅游文创产品展销、便利店销售等服务。 六、加强用地综合开发。各地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国土空间规划与客运站综合开发的有效衔接。支持客运站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保障道路客运基本服务功能的前提下,实施用地综合开发。客运站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明确支持的产业和行业的,适用在一定年期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支持政策,过渡期支持政策以5年为限。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客运站在《划拨用地目录》范围内拓展服务功能的,可依法办理改变土地用途手续;客运站在《划拨用地目录》范围外拓展服务功能的,鼓励依法适当提高容积率、增加一定比例的商业设施,并补缴相应土地出让价款。支持客运站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进行综合立体开发,分层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七、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积极争取属地政府经费支持,用于客运站承担的旅客实名制管理、安检、反恐防范等公益性服务,以及按照属地政府要求开展的城市基础设施更新改造、设施设备购置维护、人员投入等产生的支出。各地交通运输、铁路、邮政、工会等部门单位要积极搭建平台,帮助客运站富余站务人员转岗至城市轨道交通、铁路、物流、邮政快递等适任岗位就业。 各省级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细化明确推进客运站转型发展的任务措施,并加快推进落实。有关工作情况及时报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国家铁路局综合司 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 国家邮政局办公室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厅 2023年7月25日
zhoujianghua
2025年12月4日 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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